[2003-04-16] 反恐法不可取代國安條例放大圖片
香港中華總商會會長曾憲梓與廣東省常務副省長湯炳權聯袂到會祝賀。(本報廣州傳真)
【本報訊】(記者 劉偉仲)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在審議國家安全條例的工作上,又出新招。民主黨的李柱銘及鄭家富提出,國安條例在叛國及顛覆的條文,可以只保留以戰爭推翻中央人民政府的條文,其他條文可以由反恐法處理。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反駁說,現行的反恐法只規定凍結資助恐怖活動的資金,未能維護國家安全,同時,如果只是明文規定用發動戰爭的方式,假如有人用炸彈,或者用生化武器發動襲擊,是否不算違反國安法。
「推翻」代「廢止」字眼可研究
立法會昨日繼續審議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民建聯的劉江華及職工盟的李卓人都指出,顛覆罪有關「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國根本制度」中,可否以「推翻」取代「廢止」,同時,特區出現的一些活動,如大規模罷工、示威,目的是針對中央政府,是否屬於「嚴重危害中國穩定」的事宜。
葉劉淑儀表示,影響香港特區的行為,並未危害至整個國家,就很難控告他們顛覆,事實上,普通的示威、抗議活動,只能算是公安事件,不能算作國安事件。她指出,假如有關行為影響到國家,會由律政司決定是否提出檢控,最後由法庭作裁決。至於有人擔心在香港募捐以資助內地的活動,她表示,由於募捐活動在香港不算犯罪,當然不算觸犯國安法。律政司副法律草擬專員毛錫強表示,會研究用「推翻」取代「廢止」在政策上會否有出入。
顛覆是指有實際行動
另外,法律界的吳靄儀表示,政府指非中國籍人士不會觸犯叛國罪是很大的讓步,但是,其實只是名義上的讓步,因為類似的活動,政府可以用顛覆的罪名,提出起訴。葉劉淑儀指出,有關叛國、顛覆及分裂國家等是三種不同定義的罪行。她表示,叛國是要有一定的意圖,而顛覆就要有實際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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