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5-22] 西安無償收回閒置土地
【本報駐陝西記者舒平、李陽波西安電】記者近日從西安市政府獲悉,對閒置超過兩年的土地,政府將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權,此辦法已於5月10日起正式實施。據了解,這一辦法主要是為了依法處理和充分利用閒置土地,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並結合西安市的實際而制定的。
閒置一年徵費二年收回
根據辦法,下列土地被列入閒置土地:一是使用國有劃撥土地的,自西安市政府批准文件下發之日起超過一年未動工建設的;二是從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生效之日起超過一年未動工建設的;三是已動工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佔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且未經批准中止開發建設連續一年以上的。
對土地閒置超過一年不滿兩年的,由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徵收土地閒置費。徵收標準:屬出讓土地的,費用為出讓金的20%;屬劃撥土地的,每平方米為20元。
禁止轉讓或變相轉讓
土地閒置超過兩年的,依法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禁止轉讓閒置土地或變相轉讓閒置土地。收回的閒置土地,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由市、縣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向用地單位送達收回閒置土地決定書,當事人對決定書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覆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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