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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1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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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6-11] 被禁制組織可經法援上訴

 【本報訊】(記者 劉偉仲)立法會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委員會昨日繼續討論政府提出的修正案。民主派議員質疑,政府建議用《公司條例》來處理被禁制組織的資產,同時既容許有關組織上訴,又指該組織成員繼續參與組織的運作即屬犯法,這些規定無異是自相矛盾;他們又擔心,有關組織的成員申請法律援助提出上訴,亦會觸犯法例。律政司法律政策專員區義國表示,任何個人均有權尋求法律援助,即使有組織被取締,成員亦可以申請法援。

 民主黨副主席何俊仁在會議上指,當保安局局長提出以國家安全為由禁制一個組織,該組織即時進行清盤程序,這樣會令組織的資產四散,就算成功上訴都無用。他表示,就算容許運用酌情權,令清盤在完成法律程序才進行,但組織無法動用資產來提出上訴,或者向員工支付欠薪,亦無補於事。另外,職工盟的李卓人引述法律援助服務局的意見書指,擔心法援署向被禁制組織提供法律意見,或者法援,會觸犯法律。

 區義國回應說,公司法並非凍結資產,假如要動用資產來提出上訴,政府並不反對,不過,如果有關資產用來維持組織的運作,如交租、支付薪金,就會抵觸法例。他又表示,根據《基本法》規定,任何人都有權得到法律服務,就算被禁制組織成員,亦可以代表組織申請法援。不過,區義國指出,根據法援署的職權範圍,提出這些意見,在某程度上超越了職權範圍。

 另外,民主黨的李柱銘質疑在禁制組織機制方面,如何制訂上訴人特委律師名單。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表示,政府一定會制訂有關規例,並得到立會通過後,才會實行上訴的特別程序,至於如何制訂,政府會做諮詢工作,並會參考外國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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