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7-12] 京為法官定63「禁忌」
【本報訊】據《北京晚報》十一日消息:記者今天從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該院制定出《法官廉政守則》,以63個「不得」的禁止性規定來規範法官行為,從制度上確保法官公正。
該《守則》共六章,分別從依法辦案、清正廉潔、文明司法、業外活動、報告制度、附則等方面提出63個不得。其中對法官「八小時之外」提出8個「不得」:不得酒後駕車;在非執行公務時,不得將駕駛的警車停放在酒店、飯館、娛樂場所等處;不得參與可能導致公眾對法官廉潔形象產生不信任感的商業活動或者其他經濟活動;謹慎出入社交場所,不得參與任何與社會公德相違背的可能影響法官形象的活動;謹慎交友,慎重對待與當事人、律師以及可能影響法官形象的人員的接觸和交往,以免給公眾造成不公正或者不廉潔的印象,並避免在履行職責時可能產生的困擾和尷尬;不得兼任律師或為單位、個人充當法律顧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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