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7-26] 13終院法官延任三年
【本報訊】(記者 霍青松)行政長官接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建議,將十三位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的任期延續三年。他們包括八位本港和五位來自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非常任法官。
八位任期獲延續三年的非常任香港法官包括:康士爵士、邵祺、傅雅德、郭樂富、鮑偉華爵士、黎守律、馬天敏、烈顯倫;來自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非常任法官包括:梅師賢爵士、顧安國勳爵、布仁立爵士、艾俊彬爵士等。
每次續期三年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規定有非常任香港法官及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的名單。非常任法官的任期為三年,而行政長官可根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建議,將非常任法官的任期延續一次或以上,每次續期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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