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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1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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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8-11] 申領綜援將須居港七年

 【本報訊】(記者 黃錦佳)明年一月一日開始,必須居港滿七年的香港永久居民方可以合資格申請綜援。社會福利署署長林鄭月娥表示,新措施不適用於已來港人士,因此新政策能夠節省公帑的空間有限,而且效果必須在七年後才會逐漸顯現。

 截至今年六月,涉及新來港人士的綜緩個案為三萬八千五百四十七宗,佔整體綜援個案百分之十三點六;涉及的綜援受助人數為七萬零四百七十三人,佔整體人數的百分之十四點一。申領綜援人數比個案宗數多,主要由於新來港人士家庭成員較多;其申請綜援的主要原因為年老、單親及失業。

特殊情況用酌情權

 為貫徹今年二月公布的人口政策報告,決定將涉及大量公帑資助的社會福利申請條件定於必須居港滿七年的原則,社署會全面落實新限制。林鄭月娥接受本報訪問時強調,只有在個別特殊的情況下,才會行使酌情權;她說:「如果長時間無法落實七年申請綜援的限制,行政機關、社會人士都會不滿。」

 目前,有四百五十五人居港未滿一年的人士,因酌情處理而獲得發放綜援。林鄭月娥解釋,有關個案大概可以分成三類:一、兒童來港時,其父或母病重入院或因年老而入住老人院舍,無人照顧;其中八百七十七人甚至父、母雙亡,需要社署署長擔任監護人;二、部分新來港人士,尤其女性,來港後婚姻觸礁,甚至出現虐打情況;三、有關人士來港後,發現其配偶逝世或「重婚」,上述人士在港均缺乏依靠,因而可以作體恤考慮。林鄭月娥坦言,新居港年期限制對新來港人士是一種新考驗。她說:「以往居港年期限制只得一年,新來港人士能夠較容易『捱』;但目前居港年期延長至七年,他們便需要更審慎考慮自己的經濟承擔能力及對香港的認識,才決定是否來港定居。」

 二零零二至零三年度涉及新來港人士的二十億的綜緩金額,當接近一半投放於未成年的新來港受助人。由於新居港年期限制,不適用於未滿十八歲的新來港人士,而所以新措施未必可以令有關新來港人士綜援開支顯著下降。

 不過,她補充,每年未滿十八歲的新來港人士相對於整體新來港人士的比例年年下降,由九八年的百分之五十八,下降至今年六月的百分之二十七,所以比例的下調,將令有關開支向下調。

細節知會粵港澳辦

 為了讓打算來港定居人士進一步了解新政策,社署已將新政策細節知會廣東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務辦公室,有關訊息將會透過廣東省外事訊息網頁發放。另外,社署亦印製英文、簡體及繁體中文三款新措施小冊子,並交由國際社會服務處(香港分部)、鄰舍輔導會及樂群社會服務處在內地派發,以增加訊息的滲透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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