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8-20] 「同志」闖教堂或究刑責
【本報訊】(記者 冼文達)對於日前有同性戀團體闖入中區堅道天主教主教堂進行抗議、和神職人員發生衝突,以及香港天主教區人員投訴警方處理不力一事,警務處處長曾蔭培表示,警方會跟進事件始末。
曾蔭培強調,香港目前已經有法例保障神職人員安全,但要詳細調查是否適用於剛發生的事件之上,以及是否有人需要負上刑事責任。他表示現階段需要和天主教香港教區接觸,了解事件,並防止以後有同類事件發生。
保障神職人員的法例為香港法例第二一二章第三十四條,屬於《侵害人身條例》中的《阻撓或襲擊履行職責的教士等》。
根據該條例,任何人—
(a)以威脅或武力方式阻撓、制止或試圖阻撓或制止,教士或神職人員在任何教堂、聚會場所或其他舉行宗教崇拜儀式的地方,舉行宗教儀式或為其他情況、作主持人,或在教堂墓地或其他墓地為死者的合法葬禮履行職責;或
(b)對即將從事宗教崇拜等儀式的教士或神職人員,予以擊打或使用武力,或知道對方即將前往或已履行儀式正在歸途,予以擊打、使用武力或假裝執行民事法律程序文件而將對方逮捕
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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