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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30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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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8-30] 劉慧卿瀆職褻權應追究

 參加「台獨」組織群策會所舉行的研討會,並發表了支持「台獨」言論的立法會議員劉慧卿,在遭到香港公眾嚴厲批評之後,仍然強調她有「言論自由」,「我鍾意點講就點講」,並且蓄意挑釁,說什麼陳雲生「鍾意告乜炴N由得佢告」。這反映了劉慧卿毫無反省之心,頑固堅持支持「台獨」的立場。這不能不激起支持國家統一的香港同胞的公憤。

 任何人都可能做錯事,講錯話,最起碼要知錯能改。與劉慧卿一起到台灣的議員和學者,紛紛表示態度,表達了維護國家領土完整的立場,同「台獨」劃清界線,同劉慧卿劃清界線。劉慧卿如果還有一點中國人的良知,受到了這麼多人的批評和提醒,理應幡然悔悟,不會再為「台獨」分子的分裂活動張目。但是她冥頑不靈,仍然堅持有權發表「台獨」言論,並將其說成是「捍衛言論自由」,這是一錯再錯。

台獨言論違基本法

 言論自由絕對不能濫用,根據國際人權公約,言論自由就不包括涉及國家安全的條款。任何人都不可以言論自由為名,損害國家領土完整和統一,鼓吹分裂國土。劉慧卿企圖用「言論自由」去捍衛她的「台獨」主張,是沒有法理根據的。

 劉慧卿的言論也違反了基本法。劉慧卿的頭銜是什麼?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議員。劉慧卿就職立法會議員的時候,作了宣誓,誓詞強調要「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序言,寫明特區要「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這是憲制的責任。但她卻跑到台灣去,和台獨分子沆瀣一氣,鼓吹台灣人有權決定是否「台獨」。這是明目張膽鼓吹把中國的神聖領土台灣從中國的版圖分裂出去。根據劉慧卿的「言論自由」邏輯,她是不是也可以鼓吹「香港是否獨立應由香港人決定」?劉慧卿吃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區的俸祿,幹鼓吹出賣國家主權、分裂國土的事,不忠不義,褻瀆公職公權,陳雲生作為香港特區的公民,當然有權利依法追究她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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