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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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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9-02] 租金不超過入息中位數一成非法定上限

劉國裕 城市大學公共及社會行政學系副教授

 是次公屋居民申請法援,向高等法院尋求司法覆核,並獲法官同意房委會未有依法進行到期而未開展的公屋租金檢討工作,是一件大事,可惜電子傳媒及報章在報道租金規限時,絕大部分都未能夠清楚解釋何謂公屋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10%的檢討租金上限。

 筆者審閱了2003年7月12日此案的有關報道,發現了一個令人不安的現象:在14份本港的主要報章(包括兩份英文和12份中文)的報道當中,只有一份能清楚報道及解釋1997年房屋修訂條例內有關公屋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10%的檢討租金上限,其餘13份中英文報章的報道或社論共有66處錯誤地將有關上限,說成為「公屋租金不得超過公屋住戶入息中位數的10%」,亦有說成「將公屋租金釐定限制於公屋住戶入息中位數(部分則用平均數)的10%」。有關上限錯誤的報道同樣出現在香港電台及三間電視台在法院宣判的當天晚間新聞時段(註:因時間所限,筆者未及收聽其他電台同一時段的新聞)。其後近個半月以來絕大部分在文字及電子傳媒的有關報道及評論,均犯同一錯誤。

 1997年房屋修訂條例內有關公屋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10%的檢討租金上限與大多數傳媒所報道的租金上限(不得超過公屋住戶入息中位數的10%)有甚麼分別?為甚麼值得筆者、傳媒和大眾的關注?下面以2003年第1季綜合住戶統計調查有關公屋租戶的入息中位數說明不得超過公屋住戶入息中位數的10%的「傳媒報道租金上限」與房屋條例所定的上限的政策差異。

 資料顯示,1人、2人、3人、4人和整體公屋住戶的每月入息中位數分別為3,600元、7,000元、11,500元、13,700元和10,900元,如果租金上限不得超過公屋住戶入息中位數的10%,1人、2人、3人、4人和整體公屋住戶的每月租金則不得超過360元、700元、1,150元、1,370元和1,090元,試問居於天水圍新建出租公屋單位的1人、2人、3人、4人住戶所繳付的月租,是否以360元、700元、1,150元、1,370元作為月租上限,或不論家庭人數多寡,每月支付月租1,090元(即整體住戶入息中位數的10%)?假若是,市區新建出租公屋單位1人、2人、3人、4人住戶所繳付的月租,是否一樣?居於非市區舊型出租公屋單位的1人、2人、3人、4人住戶如要繳付市區新建出租公屋單位1人、2人、3人、4人住戶所繳付的同等月租,對於後者又是否公平?

 現時房委會分配公屋時容許住戶選擇面積較大(每人7平方米室內樓面面積)的居住單位(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上限定於18.5%),若果居於大小、新舊、距離市區遠或近的公屋單位所繳付的租金沒有實質分別(即上限不超過公屋住戶入息中位數的10%),試問較小型、較舊和較遠的公屋單位又有誰會甘願選作居所呢?以市區及新市鎮新舊公屋為例,相若面積及適合3至4人居住的舊公屋單位,市區的租金較新市鎮的貴三分之一至四成;相若面積及適合3至4人居住的新公屋單位,市區的租金較新市鎮的貴五成;而相若面積市區的新公屋單位的租金較新市鎮的舊公屋單位貴一倍。由此可見,在不同樓齡、不同屋住水平、不同地區的現實差異之下,要求租金上限(不得超過公屋住戶入息中位數的10%)只會造成另一種不公平。

 上述例子不辯自明,不得超過公屋住戶入息中位數的10%的「租金上限」,不是房屋條例所規定的政策。部分公屋居民將「租金上限」理解成「不得超過公屋住戶本身月入的10%」,亦患了同樣將居於大或小、新或舊、距離市區遠或近的公屋單位的住戶一式地及不公平地對待的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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