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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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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9-03] 論壇.余若薇應尊重常識與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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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愛詩:落實23條立法,是履行憲制法律規定的義務,它是本地立法,不是憲制立法。

梁愛詩 律政司司長

 信報財經月刊八月號一篇題為「香港立法問題的癥結——訪立法會議員余若薇」的文章,多次提到律政司司長和律政司在落實《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工作中所擔當的角色,但其中有些論點與事實有出入,現借《文匯報》一隅,作出澄清。

 文章提到立法會議員余若薇在訪問中指律政司在有關立法工作中失職,並稱律政司對於這項憲制立法有責任去扮演一個特別的角色,而不是作為特區在法律上的打手或技術人員;不是為配合政策做好包裝,而是做好守龍門的角色,對不符合法治原則的事情挺身而出,有保護公眾利益的職責。

律政司肩負維持法治重任

 本人希望指出,我今年一月十七日在立法會就施政報告動議辯論致辭時已明確指出,律政司在未來的日子裡會繼續肩負維持法治的重任,例如:(一)律政司會向當局提供意見,研究建議的措施能否根據現行法律予以落實,如果不能的話,則能否循其他合法途徑施行,例如立法或修改有關建議;(二)亦會提供意見,研究建議的政策或法例是否符合《基本法》及其所載的人權保障及其他規定,如果不符合,則有關政策或法例不得施行。除了這些原則及檢控權是獨立,不受任何干預外,律政司與其他部門一樣,有責任支持政府的政策。

 在二十三條立法問題上,律政司也是本著這種精神,去確保有關法例建議是符合《基本法》和國際人權標準,我與余議員意見不同,但不見得只有追隨余議員的意見才是維護法治。下面我會解釋律政司在二十三條立法工作上的角色,而保障國家安全所需的措施,應由保安局作建議。

所有條例草案由政策局負責

 一直以來,所有條例草案由政策局負責,九七年前如此,九七年後亦如此,回歸前政府有意為二十三條立法,一九九六年《刑事罪行(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是由保安局局長黎慶寧提出的,去年《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亦由保安局局長提出獲得通過,從未有議員反對過,《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由保安局負責是符合政府一貫做法的,而非律政司負責。其實在整個過程,律政司與保安局是並肩進行立法和諮詢的工作。

 律政司在特區政府提出落實《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建議前,已做了大量準備工作,特別是關於現行法例及其他國家有關條例和案例的研究;此外,律政司亦要確保在建議中的新法例既不會也不能減少香港市民按《基本法》享有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政府亦同意,在落實《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時,政府有憲制上的責任,必須遵守《基本法》及其內載保障人權的其他條文。國際著名人權專家御用大律師彭力克亦信納政府建議的內容符合人權法律,並認為在法律原則上,建議並無不恰當之處。

 《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在三個地方加入條文,使有關條例的適用、解釋和執行,必須符合《基本法》第三十九條即包括《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又給予被告人特別要求陪審員裁決的權利,以及免責的條文,刻意保障言論集會及信念自由,切切實實地履行維護法治的責任。

 凡此種種,都顯示律政司在落實《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立法工作上,並不只是作為「特區在法律上的打手或技術人員」,而是做好守龍門的角色,積極地保障立法符合憲法及市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余若薇違反常識

 余議員稱二十三條立法是憲制立法,我不同意;《基本法》是憲制立法,只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進行。落實二十三條立法,如同入境條例落實《基本法》第二十四條一樣,是履行憲制法律規定的義務,它是本地立法,不是憲制立法。

 對於余議員指「政府一開始就行錯路,當初應接受各界的建議以白紙草案諮詢,但政府竟不顧公眾反對,企圖快刀斬亂麻……急急通過。」這也是與事實有出入。余議員又稱:「政府急急要於七月九日這條死線前通過立法。我覺得律政司對違反立法應有的程序有責任站出來說話,並不是政府有此政策,律政司就要配合。」明白立法程序的人,都會同意凡是草案恢復二讀,必須獲得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支持,才能放上議程,本年六月十九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通過把《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放入七月九日的議程,完全符合立法程序。有人認為,沒有發出白紙草案,就是沒有依照立法程序。其實白紙草案,並非立法途徑必經之道,相反,是一種不常採用的方法去諮詢各界,既然政府已採用了諮詢文件方式,白紙草案便是重複諮詢工作。 (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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