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記錄帳戶
檢索 | 新用戶 | 忘記密碼 | 加入最愛 | 簡體 
2003年9月10日 星期三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 財經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2003-09-10] 財經熱點.外資律師所加速「變形」

放大圖片

何志強建議,律師會向內地提出要求承認部分資格。

 內地與本港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CEPA),料會加速本港律師事務所的「變形」,近年已有不少外地律師行的合夥人在港通過執業考試後,借助其考取本港律師執業資格後,將其外地律師行的身份變成「香港所」,再借助本港CEPA優勢加速進軍內地法律專業服務業的市場。

 香港律師會內地法律事務委員會主席兼香港簡家聰律師行合夥人何志強說,現時外國所的香港合夥人通過考試,便可以將外國所「變形」成為香港所,再聘用香港律師入內地拓展法律業務,例如近日溫嘉璇之美國所,派1個或2個合夥人來港通過考試,便將美國所「變形」成香港所,借機進軍內地市場。(美國所不可以請香港律師,美國所只可以從事與美國相關的法律服務。)

考取港資格變成香港所

 他說,不少外國所正加速「變形」來捕捉CEPA商機,協議同時亦允許聯營模式,此舉有助中小型律師行進軍內地市場,聯營模式可讓兩地律師事務所互補所長,促進兩地法律服務質素的提升。

 何志強說,在CEPA協議的框架下,法律業對外開放細節已明確,只有「聯營辦法」細節需要再列明。不過,內地要求本港律師參加內地執業試的要求,與本港對內地的要求不太對等。內地要求本港律師考執業試外,亦需要考取本科生資格,屈指一算,本港律師在香港讀完4年學位課程,再加上實習時間,加上若到內地執業,更要得到內地本科資格,豈不是要十數年才可以在內地執業。

何志強:兩地應資格互認

 他進一步說,內地的「訴訟」是對外開放,卻不對本港開放,對本港律師不算公允。香港永久居民在通過本科考試及執業試,所有資格等同一個內地律師,但卻不能從事「訴訟」。以香港為例,若律師有10年以上經驗根本是不需要作培訓。

 因此,他建議,律師會向內地提出要求承認部分資格。若本港律師已經通過全國資格考試,代表他已經過關,所以應該可以承認大部分資格。

聯營模式配合「走出去」

 他並說,CEPA協議暫時准許聯營,下一步將會是跨企業合夥,多地域的合夥經營,這將是一個進程。CEPA協議亦非單向的本港律師受惠,內地律師亦能來港,在「一所兩法」原則下,可以從事跨國法律服務。外國所轉型成為本港所,外國所已經轉型至本港所。大約90間外國所(至2000年底)在內地有代辦處,香港大約有37間,現時已經有所增加。

 他建議,內地在開放法律服務業時,可考慮現時本港與外地所的「聯營」模式,不單止能吸引外地所來港,更可以讓內地律師來港,現時香港只得5000個律師,600多個所,中國有10萬個律師,1萬個所,可以配合內地「走出去」政策。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往上】 【下一條】 【關閉】
財經

新聞專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