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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1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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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9-19] CEPA對兩地法律服務業的意義

廖長江 香港專家會創會會員

 CEPA對兩地法律服務業的更大意義,是在經貿全球化的趨勢下,為內地及香港法律服務業提供空間和平台,促使兩者能在互補長短的形勢下提升競爭力。

 經過年半的磋商,「更緊密經濟合作安排」(CEPA)終於在2003年6月29日正式簽署,為內地與香港的緊密經貿關係奠下新的里程碑。CEPA是既符合「一國兩制」,亦符合「世貿」規則而達成的雙邊貿易安排,並不受「國民待遇」或「最惠國待遇」原則所規限。其範疇概括商品貿易和服務貿易。

 在法律服務方面,CEPA作出局部和有限度的開放,主要在於考取內地法律執業資格(從事非訴訟服務)和服務聯營兩個方面。雖然,以其內涵而論,CEPA的意義大於實質,但內地法律服務業只有較為短暫的歷史,未必可承受外來的競爭壓力。因此,目前的局部開放是一個新的開始。正如中央官員所述,CEPA並非已盛滿的籃子,經協商後是可加放新的事物,而籃子本身亦可以加大。而且,中國在加入「世貿」之時,並沒有作出開放內地法律服務市場的承諾。所以,CEPA賦予香港法律界的待遇,超越中國的「世貿」責任。

 在90年代回歸前,香港政府對香港法律服務市場採取開放政策。在短短十年內,具規模的外來律師行紛紛進佔而逐漸主導市場。目前來說,香港領先的20家律師行絕大部分是外來律師行,對香港政治、經濟和法律生態環境有舉足輕重的影響。這亦是經貿全球化的一個縮影。

 CEPA的更大意義,是在經貿全球化的趨勢下,為內地及香港法律服務業提供空間和平台,促使兩者能在互補長短的形勢下提升競爭力。貿易是雙向的,當國外企業期望進入內地的龐大市場,內地企業亦應作出部署,更有效地拓展國外市場。在這兩方面,法律服務的支援是不可缺少的,亦會為內地與香港法律界帶來商機和發展。CEPA締造了有利條件結合內地法律界對內地市場、國情和法律的掌握及香港法律界對國際慣例和國外市場的了解和豐富經驗,來提供更全面服務。國外很多市場,如美國、加拿大、英國、澳洲、新西蘭、新加坡、南非、馬來西亞等,均為普通法國家,與香港的法制較為接近。因此,CEPA建立了兩地法律行業的初步合作機制,既為內地和香港法律界提供發展機遇,亦促進內地和香港的經貿發展,也符合國家「引進來、帶出去」的貿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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