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9-23] 維港填海不宜再興訟
葉上揚
「保護海港協會」的負責人徐嘉慎日前表示,已向政府有關當局發出「最後通牒」:如政府在本周三——九月廿四日前,仍繼續進行填海工程的話,將會入稟高院申請禁制令,並且不排除再次與政府興訟,對簿公堂。
有關維港填海工程的訴訟個案,已在今年七月的高院的判詞中,判決政府敗訴,違反香港的「海港保護條例」;並指出填海需依據的三個條件:(一)確有填海的迫切性;(二)沒有其他途徑可供選擇;(三)要將填海帶來的不良影響和損失減少至最低程度。
政府當局究竟有沒有違反高院裁決的三個條件呢?不妨平心靜氣地探討一下。第一、政府認為繼續填海工程有其必要性和迫切性,因為工程已與承建商簽定了合同,必須尊重和遵守合約,停工會遭致承建商的索償;每日約損失100萬元;第二,政府當局認為要有效紓緩中環一帶日益增加和日益緊迫的交通壓力,則唯有填海一途,填出的地面作為興建道路和鐵路之用,捨此別無其他可供的選擇;第三,政府已表示將會將填海工程帶來的對維港的破壞和不良影響減至最低,決不會作商業用途,如興建多層的高樓大廈,破壞景觀等等,綜合上述三點,政府並非全無道理。
反之,「保護海港協會」反對政府繼續填海,亦並非全無道理。保護維港,人人有責,這一條是港人普遍認同的大道理。當前維港的填海範圍確實是太寬、太濫了,動輒填海幾十公頃,破壞了自然生態。但雙方的意見分歧,應是可以調和和妥協的,不必亦不宜再次興訟,對簿公堂,非通過法庭解決不可。
事實上,在政府這一方面已作出了保證,承諾填海出來的地面不作商業用途,並表示對此願意作出法律上的承擔。而「保護海港協會」其實也作出了相當大的讓步,並非全然反對政府繼續填海工程,只是認為填海範圍過大,無須廿多公頃,只需九公頃左右,便足以滿足政府的需求,包括興建道路、鐵路和一些旅遊新景點。顯然雙方都有談判協商的願望和誠意,分歧亦實際上已經大大縮窄,具備了談判協商的條件,那就不必再在一些枝節問題上糾纏不清,堅持己見,非對簿公堂,再次興訟不可了。各讓一步,便是解決問題的鑰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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