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9-27] 文匯社評:規管保健食品 利民也要利商
衛生署昨日公布規管保健聲稱的諮詢文件,建議禁止與保健有關的誇大或誤導性的聲稱,以免市民延誤尋求適當醫療意見,得不到及時的治療。從大方向上說,規管保健食品的廣告宣傳,既可加強對公眾健康的保障,也有利於保持香港「購物天堂」的信譽,值得支持。不過,保健食品與醫療藥品有不同的特點。如何適應市民的龐大需求和行業發展的需要,對健康食品進行全面有效的監管,還有待當局做更多的功夫。
近年來,社會上聲稱具有保健功效的食品愈來愈多,廣告宣傳招數層出不窮,尤其是那些聲稱有纖體、減肥、排毒、去水腫、調節血壓、降血脂和膽固醇等功能的食品,真是五花八門,數不勝數,大行其道。然而,這些保健食品的廣告宣傳並不受現有法例的規管。消費者投訴一些所謂保健食品的聲稱具誤導性或誇大失實的情況增多,誤信廣告食用某些保健食品而身受其害者,不乏其人。保健食品這種「無王管」的局面亟須改變。當局建議立法禁止九項聲稱,包括聲稱纖體減肥,消脂排毒,調節血壓及降低膽固醇,預防或治療乳房腫塊,調節泌尿生殖系統的機能、內分泌系統和免疫系統等。有關限制會以附表形式納入《不良醫藥廣告條例》。這是很有必要的。
再說,香港是國際旅遊中心,是著名的「購物天堂」。許多遊客都喜歡在這�媮妎R一些保健食品,或自己食用,或作為手信饋贈親友。嚴格規管保健食品,對於保持香港的購物信譽,也有著積極正面的意義。
應該看到,禁止保健食品的聲稱,限制廣告宣傳的用詞,只是一種被動防範的做法。僅此是不夠的。其一,只規管保健產品宣傳,而沒有規管保健產品的成份,並未能完全保障市民的健康。其二,市民購買健康食品,自然希望了解食品的特點尤其是功用。如果只是一味禁止說出健康食品對身體有甚麼益處,而令一些確有這類功能的保健食品未能清晰地介紹予消費者,實有顧此失彼之虞。何況,保健食品畢竟不同於藥品。當局不能只是沿用規管醫藥的傳統方法對廣告宣傳作出禁止,同時還應該考慮在一定程度上對健康食品的成份作出監管,在科學鑒定的基礎上,給予健康食品廣告宣傳用詞所需的必要空間,容許商家以經過權威、有公信力的機構作出科學驗證的結論,如實介紹食品的功用,以適應健康食品監管的特點和消費者的需要。
隨著人類越來越重視自身健康,健康食品的發展可謂方興未艾,市場前景十分廣闊。香港有較為完善的醫療健康監管制度,也有先進的科學鑒定技術設備。如果我們發揮優勢,在健康食品成份的鑒定和監管方面有一番作為,達到國際公認的一流水平,不僅有利於保障本地的市民健康和購物信譽,而且能夠創造巨大的商機:既可以推動本地健康食品行業的發展,又能夠成為內地大量健康食品出口的技術鑒定和商業貿易平台。何樂而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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