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9-29] 跨境刑案管轄權須明確 放大圖片
陳鑑林建議兩地明確界定跨境案件歸屬權。
【本報訊】(記者 梁祖蓮)隨著個人遊開放,內地與香港交往頻繁,兩地司法互助備受關注。立法會議員、全國政協委員陳鑑林建議,解決區際刑事案件管轄的衝突,探討和尋求司法協作新途徑,有關提案將向全國政協提出(見表)。
陳鑑林指出,隨著「內地與香港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的簽訂,個人遊的開放,司法合作不能停留在原有個案化、隨意性的合作層面,必須在超區域層面上進一步發展和加強,與社會發展同步。又鑑於犯案者作案手法趨向智能化、技術化和複雜化,唯有彼此加強合作,才能確保社會的治安穩定。
解決區際刑事管轄權
陳鑑林認為要加強司法協作,首先要解決區際刑事管轄問題,做到有法可依,辦事有據。他建議統一處理衝突案件的規則,包括把牽涉兩地法域的案件,由主要犯罪地管轄;當無法區分主要犯罪地時,按先理為優原則,由最初受理地受理;對案犯在不同法域犯上多宗罪行時,按主要犯罪地管轄或最初受理地管轄;當罪犯的策劃與犯罪行為混淆,又或犯罪行為與犯罪結果難以分開時,則按實際控制原則確定其刑事管轄權。
他又建議,要明確幾種常見類型案件的歸屬權,常見的案件包括香港人在港作案後逃往內地,被當地警方捕獲的案件;香港人在內地作案或策劃犯罪後,返回香港隱匿或著手作案時,被香港警方捕獲的案件等。他建議,複雜的案件應該由兩地司法部門協商,取得共識後,再統一做法。
他又建議,加強立法步伐,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盡快頒佈《內地與香港區際逃犯移交條例》和《內地與香港區際刑事管轄協定條例》。
促成立司法協調部門
為了切實解決刑事管轄衝突的問題,他認為要建立與之相配套的協商機制,從臨時性、個案性轉變為制度化、規範化。他建議成立一支由雙方法律學術人員、司法人員共同參與的研究小組、成立專職的司法協調部門、建立緊急磋商機制、實行長期互相通報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或峰會制度。
除此之外,陳鑑林認為要拓展司法協作的新途徑,包括建立特殊案件過境聯合偵查制度、實施司法資源共享制度、實現邊控手段高科技化等。
對兩地司法互助的建議
1.解決區際刑事管轄衝突
■統一處理衝突案件的規則
■明確幾種常見類型案件的管轄歸屬權
■盡快頒佈《內地與香港區際逃犯移交條例》和《內地與香港區際刑事管轄協定條例》
■建立配合的協商機制
2.拓展司法協作的新途徑
■建立特殊案件過境聯合偵查制度
■實施司法資源共享制度
■實現邊控手段高科技化
■允許水上巡邏警察遇情況緊急時可超越境界追捕逃犯
■成立資料庫,記錄曾在港犯罪的內地人士,防止其藉旅遊再次來港犯案
■約定同一時間內粵港警方聯手共同圍剿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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