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9-29] 資料:複印教材即違保護版權法
【本報訊】知識產權署曾向非牟利教育機構發出指引,向它們為教學目的影印印刷作品時,對可複製的程度提供指示;不過,指引只適用於非牟利的教育機構,補習社並未包括在內,所以如果補習社未經版權持有人同意而複印有關作品作教材之用,已經違反了保護版權的法例。
未有複製協議
在香港,有關「影印授權」的工作由版權影印授權協會負責;不過,協會總經理余家寶表示,以補習社名義查詢合法複製的情況非常少,亦未有補習社曾正式與他們達成複製協議。
她指出,年前一家曾涉及盜印教科書的補習社在案件發生前亦向他們查詢過,惟未有達成共識,相信是因為大家在條件及複印範圍有分歧所致。
余家寶亦補充,協會非常著力做知識產權的宣傳工作,包括積極聯絡各出版商及到影印店派發單張、張貼海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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