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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3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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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0-03] 梁家傑說的什麼話?

劉鍵方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中國憲法也明確規定,法律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地方一級的國家權力機關不具有此項權力。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全國性的法律,其解釋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這既符合單一制國家的主權原則,也能保證基本法在全國的統一和實施。

 相信大家對99年的居港權風波記憶猶新,當年由於本港終審法院不適當的判決,居港權問題引起本港輿論大嘩,鬧得滿城風雨,民意一片譴責之聲,整個社會處於極之不安的狀態。有見及此,香港特區政府依法向全國人大常委會要求釋法(解釋立法原意),本是無可奈何之舉,但也是合情合理合法之事。是次「人大釋法」既沒有推翻終審法院的裁決,也沒有影響到本港的司法獨立。而且顧及了大多數香港市民利益,受到大多數輿論的讚賞。但就有那麼一種人,對此既有利於整體社會利益,又不違反「基本法」之事,卻偏偏看不過眼,要說三道四,橫加指責。九月二十五號在明報「法政隨筆」專欄中,作為前大律師公會主席的梁家傑在他「詭辯與歪理?」文章�堙A肆意攻擊「人大釋法」是「嚴重危害香港特區司法自主」。作為懂法律,靠法律吃飯的人,卻對法律條文視而不見,任意歪曲,實在有違職業操守,別有用心。

 以筆者有限人生經驗的觀察所得,對世上某一事物的看法,有三種不同的人:第一種人實事求是,「有碗話碗,有碟話碟」,不誇大也不縮小;第二種人則生怕人家看不起,不懂裝懂,亂發議論;第三種人明明是懂卻裝不懂,昧著良心,顛倒是非,混淆黑白,蠱惑人心。第一種人可敬;第二種人可笑、可憐;第三種人可惡、可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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