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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2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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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0-22] 人才的留住和被挖走

吳家瑋 香港科技大學榮休校長

 我曾經提倡過一種改革,就是把tenure改為捲簾式的限期合同。譬如說,教授享有五年合同,除非有特殊情況,每年自動更新一次,五年從頭算起。這樣,在學術自由方面或者就業權益方面,都一直會有連續五年的保障。五年是比較長的一段時間,一般來說,政治迫害也好,上級干擾也好,五年不休的情況還是較少;因此,捲簾式的五年合同還是給了相當可靠的保障。在這制度下,學校也會有條出路:偶然碰到真正的害群之馬,容忍他五年總比接受他一輩子好。(若五年太短,七年也可以;這是細節。)

 這個改革倡議,在國外沒有找到支持,甚至於沒人願聽。我猜絕對化的既得利益是很難拿走的,因此這個倡議在我國也不見得會有多大市場。

六.副教授有無長期職位?

 北大方案�堙A教授享有長期職位,而副教授則只有部分才可以享有長期職位。(與一般美國大學的tenure制度比較,這是個差別。)我怕這樣可能會產生一些問題:在嚴謹的評估制度下升得上副教授的人,若得不到長期職位的保障,恐怕會被他校挖走。

 說在前面:被人挖走不一定是壞事。香港科技大學就有過好幾位青年教師被美國的一流學府挖走;後來又有過教授被美國和加拿大用傑出或講座教授職稱、高薪和優厚的科研條件挖走。當時挽留不住,使我感到傷心;可是事後一想,這種消息流傳得很快,讓人知道來香港科大非但不是「單行道」,還可以變成「踏腳石」。這樣,科大名望上去得更快,在全球招聘的過程中一定大受裨益。

 話是這樣說,但若碰到幾位突出的青年教師,由於升任副教授時吝於頒予長期職位而被人挖走,始終不是滋味。

 北大方案�堹S別提出:工作已滿25年,或已連續工作10年而又接近退休年齡者,還是可以長期留任,直至法定退休年齡。此外,給現職教師的聘任期限,也有不同的規定。這些都為現職教師提供了必要的、合情合理的保障。

七.固定聘期合同制:新聘講師

 方案�堙A新聘講師(助理教授)的合同期為三年;這與香港科技大學的制度一樣。美國的研究型大學裡,一般來說沒有這種合同,但是不會在六年裡無緣無故終止新聘教師的職位。當初香港科技大學運用三年合同期卻另有原因。

 香港的大學職位制度素來與政府公務員制度掛鉤,往往工作兩年後就可取得叫做substantiation的長期職位。 我們覺得對新聘講師來說,兩年太短:初次進行全面獨立科研的人,很難在短短兩年�奡N能取得令人信服的成績,或在國際專業雜誌上發表顯露頭角的論文;評核得太早太嚴,對他們很不公平。評核得太鬆,則對學校很不公平。可是當時香港的情況又不容許我們與其它大學或公務員制度脫節太多,因此來了個妥協,選擇了三年期。

 再說,兩個三年期就變成六年,而六年後決定是否頒予tenure則正好與美國的研究型大學接上了軌。看來這一點被北大全面採取了。

八.固定聘期合同制:新聘副教授

 新聘副教授合同期三年,也是香港科技大學的做法。最初連正教授也不給永久職位,只給三年合同。這兒除了不能與當地制度脫節太多外,又有一個沒有公開過的理由。

 十幾年前的香港,情況不很理想,甚至很不理想:學術氣氛不強,教師待遇不高,政府庫存不多,科研經費不足;再加上97回歸後所要實施的「一國兩制」尚屬理論,人心不穩。在這種情況下聘請一流資深學者來港服務,實在十分困難。(明報上,余微說:「香港科技大學開辦時財力極其雄厚——香港立法會批准的預算是35億港幣」,這話純屬美麗的誤會。他所說的預算完全是校園建築費用,與設備、教職員薪酬、教研經常開支等無關。在香港賽馬會的管制下,建築費用最終遠低於批准的預算,有超過3億港幣的盈餘,全部歸還給政府,並無分毫留給大學。)

 當時有一些副教授和正教授對香港不大熟悉,心中沒底;在我們拚老命邀聘下,要求以「留職停薪」的方式暫離原校。我深知國外學府一般會批准一年期的留職停薪(unpaid leave);若有充分理據,可以批准兩年;但想超過兩年卻屬難之又難。因此,三年的合同期,可以考驗來者的決心。當然,來了兩年熟悉了情況後還是想走的人,我們不會勉強他履行第三年的合同,只是明文規定不發放他所累積的代替退休金的額外薪酬:也就是說,要走可走,但得付出些代價。三年合同(甚至兩年零四個月)讓願意接受聘請者在決定來港前考慮得更清楚一些;它不算十分嚴謹,卻的確是一項考驗。事實證明,期滿前離校者絕無僅有。甚至來科大後在退休前就回老家的,也屬極少數。

 北大給新聘副教授三年合同,雖與香港科技大學一樣,卻不見得會是上述這個理由。(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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