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1-06] 從情理法看巨星匯
劉銳紹
維港巨星匯的安排混亂,收效不大,引起各方關注。港府決定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跟進此事,此舉普遍受到各界歡迎。不過,為免調查流於形式,以下問題應多加關注。
如何選擇調查委員會成員
首先,如何選擇調查委員會的成員,才能令公眾信服?過去,港府對於一些公眾關心的事件,也曾設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但委員會的成員是否有足夠的獨立性,在調查之前已引起公眾置疑,而部分調查結果事後更引起公眾爭議。
例如涉及馬時亨的「仙價股事件」,調查委員會的成員是由其上司(即當時的財政司司長梁錦松)建議和委任的。結果,調查報告著重提出預防類似事件的方法,對於如何落實問責制則輕輕帶過。又如「沙士事件」的調查委員會,初時由衛生及社會福利局局長楊永強本人領導,其後社會輿論不以為然,才由另一批相對獨立的人士負責調查。
對於有關人士的專業知識和操守,我們不宜憑空置疑。但是,在委任各成員之前,港府必須審慎挑選,想得細緻一點,盡量避免各種引起官官相衛、裙帶關係、隱惡護短的可能,即使只是一絲絲的聯想,也應該努力杜絕,才能在最大程度上消除公眾的疑惑。
所以,挑選維港巨星匯調查委員會成員之時,也應該著重他們的公信力和獨立性。據了解,委員會可能包括審計和行政專業人士,但不知是否包括演藝界的組織策劃專家在內?由於這次事件有其獨特性,所以也適宜找內行人拔刀相助。
委員會調查重點應在什麼地方
其次,委員會的調查重點應放在什麼地方?筆者無意干預委員會的調查內容,只想反映一下公眾關心的是什麼核心問題?例如,整個事件的決策怎樣?投資推廣署獲授權負責此事,但與上級的溝通如何?關鍵決策的請示機制與放手讓該署決策的界線在哪�堙H是重要環節之一,必須對外說清楚,增加透明度,才能令公眾了解真相。尤其是在策劃過程中,財政司司長一職易人;在這交接期間,投資推廣署的工作有否越權或不受監管,以致出現行政失當,都是大家關注的焦點。
至於維港巨星匯為什麼會交給一個外行的商會主辦,而且一簽就是五年的產權合約?更是公眾感興趣的地方。在事件出現混亂之初,有關方面以內容涉及商業機密為由,沒有把詳情公開,但後來市民發覺整個活動已轉由美國總商會主席詹康信夫婦的私人公司經營,情況就完全不同了。雖然這次活動相信沒有盈利,但市民還是關注這樣的安排是否恰當?
更重要的是,港府事先承諾包底一億元,但包底的範圍並沒有清楚界定。例如,巨星匯特輯在外國電視播映的版權收益、錄映帶在國際發行的版權收益、刊物和照片的版權收益等,是否用來抵消港府的支出?還是作為承辦公司的收入?都是市民高度關注的。一億元,在整體財政之中不算多,但在香港今天不斷削減社會開支的背景下,就顯得彌足珍貴了。試想,要壓縮多少綜援家庭的金額,要削減多少個大學生的資助,才能壓出一億元?這些有血有肉的錢,萬望為民父母官者慎而重之。
政務官員是否也需負責
還有,談到這次事件是否有人需要負責時,人們的焦點集中在高官問責制下的處理方法。財政司司長唐英年已表示,如調查認為他監管不力,他會承擔政治責任。這種態度比較開放,但政治負責能否起到真正的問責作用,而且政務官員是否也需要為自己的工作表現負責?才是大家關注的實際內容。
當然,負責不一定等如要某人下台,但總要有個公道的處理方法。筆者理解,港府從大局著眼,重視領導層整體士氣問題,但如何平衡整體士氣、合理的獎懲制度,以及公眾的輿情,也是十分重要的。香港回歸之後政治文化的變化,正好說明港府在平衡上述各點問題上大有改善的空間。
公正處之才能取得民心
最後值得提出的是,有一種輿論認為這次事件涉及外國投資者,必須小心處理;又有一種意見認為,正因為這次事件涉及外國投資者,所以這是考驗港府是否敢於「捉鬼」的機會。筆者感到,兩者均有先入為主的偏向。如果把這些種族因素牽涉在內,也許會影響調查的公正性。所以,一切應集中在事件和當事人的行為是否合情合理合法之上,而不應聯想到其他連帶關係,例如中美關係、港美關係、種族因素等,更不需要因「捉鬼」而「捉鬼」。筆者深信,一次事件難以影響已經形成的大局。只要公正處之,定能取得民心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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