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1-13] 國家嚴禁亂延羈押期
【本報訊】據新華社12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2日聯合發佈通知強調,在刑事訴訟的任何階段,都要嚴格適用刑事訴訟法關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的規定,嚴禁隨意延長羈押期限。
通知強調,凡不符合刑事訴訟法關於重新計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規定的,不得重新計算羈押期限。嚴禁濫用退回補充偵查、撤回起訴、改變管轄等方式變相超期羈押。
關於造成超期羈押的原因,公檢法三機關有關負責人在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指出,關鍵還是司法、執法理念的問題。嚴格依法辦案觀念淡薄,人權保障意識不強,是超期羈押問題雖經三令五申仍長期不能得到有效解決的主要癥結。
通知強調,任何人,在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之前,都不得被確定為有罪。通知明確指出,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必須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依法進行刑事訴訟,既要懲罰犯罪,維護社會穩定,也要尊重和保障人權,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