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1-15] 兩司長權力進一步下放
【本報訊】政府將進一步落實權力下放,並就轉移政務司司長和財政司司長法定權力和職能給有關決策局局長訂出了一般原則和指引,即除屬於行政長官或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重要權力外,凡明確屬於某決策局局長政策和職責範疇的法定權力和職能,政務司司長便應考慮轉移給該局長。
政府提交予立法會的文件亦提到,政務司司長可保留的權力,包括涉及特權、豁免權或國際層面的職能;不屬於任何指定局長但反映政府整體立場的職能,例如涉及行政與立法關係的事宜;跨越多於一個局或部門工作的職能;為免利益衝突或為確保政府決策公正無私而不應由局長本人履行的職能,例如裁決針對局長本人作出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
行政長官權力不受影響
財政司司長的職能方面,在一般情形下,財政司司長並不會將部分法定權力和職能轉移給決策局局長。這些權力包括:關乎政府周年預算案;與政府的收益和資產有關;對政府收支有重大影響;為確保政策一致推行而須集中行使的權力;及與財政司司長處理貨幣、金融體系及外匯基金有關的職能。
而不屬於以上類別,但隸屬決策局局長的政策和職責範疇的法定權力和職能,皆會轉移給局長,例如管理局、委員會成員的酬金等。
文件指出,是次有關權力轉移並不影響賦予行政長官或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重要法定權力和職能,但行政長官有權因應實際需要,決定將個別法定權力和職能授予負責的主要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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