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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17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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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1-17] 議員不應公器私用

謝緯武 香港政治經濟文化學會會長

 由於平機會所出現的問題,有人將矛頭直指行政長官,企圖以「民主」、「程序」為藉口,剝奪行政長官依法享有的對公職人員的委任和罷免權及其它權力。這是混水摸魚,趁火打劫,損害法治,輿論治港,「學者」當政的做法,毫無法理依據。有人以特首非普選產生,所謂「弱勢政府」為由,鼓吹香港無政府狀態,讓反政府勢力在建制內外不受法律約束、橫行無忌,不讓行政長官依法行使權力,這是不負責任的,也是行不通的。

 平機會作為法定機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有法定權力,有自行處理資源、進行機構處理、聘用或解僱員工的自主權。王見秋作為其時主席,代表平機會解僱余仲賢,這是可由勞資審判處來處理的勞資糾紛,有什麼道理把立法會變成勞資審判處,大動干戈,何以被某些傳媒大力吹捧,支持的所謂「民主派」議員如此惱火,藉此圍剿民政事務局長和有關平機會委員,甚至企圖火燒特首呢?這是十足的公器私用,欲借立法會、平機會這些公器,達到其一黨之私。

 如果說平機會非等閒組織,所以炒余仲賢事件非立法會過問不可,那麼全港逾百法定機構哪個不重要?立法會是否對它們的人事任命、解僱事項,都要審查過問?或者是否立新法案,削減勞資審判處權力,將部分裁決勞資糾紛權力賦予立法會?某些立法會議員不應公器私用,罔顧香港法治。

 的確有必要由行政長官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全面地徹查平機會自特區政府成立以來的方方面面,並於日後將事實真相向全港市民公佈。其調查內容還必須包括多年來傳媒所披露的各種各樣的傳聞,所列舉的關於胡紅玉任內其62歲的超齡至親亦領高薪在平機會出任高職;胡紅玉任內開支由成立之初的4,000萬增至8,000多萬;教唆投訴人不斷作出投訴,令同一宗個案可衍生出多宗個案,投訴不同人等,以製造泡沫投訴數字,爭取更多資源;平機會內雖設有法律部,聘有法律顧問、律師及主任,多年來卻只有7宗個案自行出庭,大部分個案判予本地或外地律師處理;以研究為名,將有投訴事件的整個檔案交外人閱讀,有泄露私隱之嫌,以及平機會內部歷來聘用、解僱事件是否得當,等等。

 行政長官任命的獨立調查委員會必須真正做到獨立。該調查組調查時間長短不受限制,但要求其調查報告必須是真實可靠、具體清楚、結論明確、責任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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