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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18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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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1-18] 運署:警方無抄錯牌

 【本報訊】(記者 霍青松)運輸署澄清有報道指兩款「停車等候會被檢控」的交通標誌未經刊憲立法,沒有法律效力,警方卻胡亂檢控停車司機。該署指標誌作用是提醒駕駛者,在某段路面停車等候可能會被票控,而警方是以司機違反交通條例作檢控,與警告標誌無關,署方正檢討是否有需要取消該標誌;或更改標誌上字眼,以免市民混淆。

警有法例告等候車

 運輸署總工程師(道路安全及標準研究部)梁德輝表示,「停車等候會被檢控」及「在黃色影線區停車等候將會被檢控而不予警告」的兩個交通標誌,屬提示式標誌,作用是提醒駕駛者,在該段路面停車等候,有可能被票控違反交通條例,所以標誌本身並無法律效力,不會有人因為違反這個標誌被控,而警方抄牌亦毋須根據此標誌,即並非引用它作為檢控。反而警方檢控司機超速,不准駛入等違規事項,才是引用交通標誌條例。梁又指出,駕駛人士在有這個標誌附近的路面被檢控,是因為他們違反交通條例,例如阻塞交通或者非法停車,所以相信警方沒有錯誤票控司機。

 不過他補充說,市民或會覺得標誌字眼含糊,為免混淆所以運輸署會與其他部門檢討、是否有豎立這類提示式標誌的需要,或者在標誌上更改字眼。梁表示,運輸署現時在港九各區共豎立了540多個同類的交通標誌,他認為暫時不需要為此類交通標誌立法。此外,警方發言人表示,每年發出交通告票多達數十萬張,一旦發覺檢控有錯誤,會立刻收回告票。

 有職業司機昨日致電電台節目,指駕車時經常見到上述警告牌,但卻不知道與檢控無關,認為運輸署有「靠嚇」之嫌。其中駕駛客貨車送貨的朱先生認為,當局應該取消此類警告牌,因為他發覺有該兩款標誌的街道,特別多警員巡邏抄牌,反而同區未設有此標誌的道路,卻經常有司機違例泊車阻塞交通,若運輸署除去此標誌,相信警員會分散巡邏,這對整體交通秩序更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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