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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2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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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1-21] 冼錦華免費嫖妓表證成立

 【本報訊】停職高級警司冼錦華被控行為失當,主審法官裁定其除一項身為公職人員收受一盒雪茄表證不成立外,其餘三項涉及免費享用性服務行為失當罪名則表證成立,案件延至今日待控辯雙方作結案陳詞。

 冼錦華和同案女被告林春葉,均決定不自辯。辯方昨天陳詞指冼錦華召妓純屬其私生活,不應因他為警務人員而受歧視,這是違反人權法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辯方:警察亦有權召妓

 辛達誠法官指出:去年5月16日,女被告林春葉手攜紙袋進入海逸酒店的中菜廳,但案中並沒有證供證明當時袋中有甚麼物品。雖然妓女June的書面證供表示,當日晚膳飯桌上確有一盒雪茄,但控方並沒有證據指出該盒雪茄的來源,故不足以證明冼錦華是從林春葉手中取得該盒雪茄禮物的,故此裁定冼錦華身為公職人員收受利益表證不成立。但其餘分別指控冼行為失當、林控制妓女賣淫和行賄等9罪,法官認為表面證據成立,下令2人須對有關控罪答辯。

 辯方資深大律師蘇朗年陳詞時稱,引用前政府總產業經理岑國社濫批價值1億5千萬元物業管理合約予親戚公司承包的案例,表明公職人員只要蓄意作出一些與公職有關的行為又危害公眾利益,毋須包含貪污或不誠實的元素,已能構成行為失當罪行。但本案控方沒有任何證據,指證冼沒付性服務費,或安排召妓後對女被告作出回報。事實上各妓女最終均從媽媽生處取得費用,絕非控方所指嚐免費性服務。

召妓與公職無關

 大律師又稱:案發期間,冼錦華分別駐守「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及「毒品調查科」,工作性質不涉及各警區內的罪案搜查,若控方要把冼錦華的召妓行為和其公職扯上關係,是完全被歪曲。辯方又指,警隊內部守則並沒有指明警務人員不得召妓,冼錦華在本案中三度召妓,是屬於他的私人生活,與其職務無關。

 人權法第22章指明:在法律面前人人應獲平等對待,絕不能受到歧視。最重要一點是本港的現行法例,舉證責任是在控方,而非由被告負責舉證。

 45歲被告冼錦華,於76年取得文憑學歷,77年1月加入警隊任職督察,去年10月取得工商管理碩士學位;女被告林春葉,42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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