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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2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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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1-21] 勞處修復職及再聘僱傭例

 【本報訊】(記者 伍秋雙)勞工處昨日就《僱傭條例》復職及再次聘用條文的修訂建議提交立法會人力資源委員會。勞工處現正草擬《僱傭(修訂)條例草案》,並計劃在本立法年度提交立法會審議。

 勞工處完成復職及再次聘用條文的檢討,提議如果勞資審裁處認為復職或再次聘用的申索是適當而合理切實可行的,可作出命令,事先不須僱主的同意。

 勞工處又就條例的第32N(3)提出修訂建議,澄清條例中的「再次聘用命令只向僱主發出,而不向繼承人或相聯公司發出」。不過,如果繼承人或相聯公司按命令再次聘用有關僱員,僱主則不須承擔命令的責任,但須得到僱員的同意。這項建議亦適用於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個案。

 在上述情況下,如果繼承人或相聯公司再次聘用有關僱員,該僱員的僱傭期不會因此而中斷,僱員原有的服務年資亦計算在內,確保不會影響應有的權益。

 多位勞工界議員對建議表示歡迎,認為能進一步保障僱員的權益。代表工業界的丁午壽則認為法庭命令前不須僱主的同意是剝削僱主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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