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1-27] 進口鱷魚難獲許可證
【本報訊】近日香港的「鱷魚熱」,令人關注當局是否有法例禁止兇猛寵物入口問題,衛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楊永強昨日回應立法會議員提出書面問題時強調,任何人進口活生動物,均須根據《公眾衛生(動物及禽鳥)條例》向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申領特別許可證。
根據該許可證制度,漁護署有權對活生動物輸入本港的情況進行監察和規管,許可證亦不會發給進口可能對公眾有危險的動物,例如毒蛇或作寵物用的大蛇。此外,一些有潛在危險的動物(例如鱷魚、熊、老虎等),是受到《動植物(瀕危物種保護)條例》規管的瀕危物種。除非獲得豁免,否則任何人進口、出口,及管有載列於此條例中的瀕危物種,均須具有由漁護署署長簽發的許可證。
動物售賣商須根據《公眾衛生(動物及禽鳥)(動物售賣商)規例》(香港法例第139章附屬法例)的規定,向漁護署申請牌照,牌照會列明該動物售賣商可出售的動物。本港現有三百零二間寵物店獲漁護署發牌,售賣狗、貓、雀鳥、爬蟲類動物,以及某些如兔子和齧齒動物等的小型哺乳類動物。漁護署經常巡查這些店舖,以確保沒有出現違例事項,如售賣未經批准的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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