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1-27] 清拆千六僭建戶七年無功
【本報訊】(記者 黃錦佳)審計署報告批評,屋宇署未能嚴格執行建築物條例,迅速清拆違例建築物。報告指出,屋宇署曾估計由2001年至2007年內,只可拆除20萬個違例建築物,較預計的上限少近三分之一。大部分業主更漠視法紀,因為屋宇署發出的1萬8千項清拆令中,62%發出超過16個月,業主仍未拆除違例建築物;其中更有8%的清拆令甚至發出超過7年。
審計署指出,屋宇署於01年曾估計,香港約有80萬個違例建築物,包括非法天台搭建物,根據現時進度,直至2007年,該署只能拆除208,550萬個,速度較屋宇署預計的清拆上限少近三分之一。
另外,屋宇署發現違例建築物後,便會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條發出清拆令,不過,審計署分析18,300未履行的清拆令,發現其中11,500項發出超過16個月,其中1,590項甚至發出逾7年,顯示業主漠視法紀。審計署認為,屋宇署的初級人員出現延誤決定情況,導致無法作出有效率的執法行動。
報告又指,雖然屋宇署近年已將檢控行動增加1倍或以上,如2002年有476宗檢控;但仍未達到該署每年提出2000宗的檢控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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