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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29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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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1-29] 危機雖緩 伏筆仍在

謝緯武

 11月27日台灣「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民黨、親民黨版本的「公投法」,主張「公投」適用範圍包括「國旗、國號和領土變更」等「台獨」內容的民進黨「立委」蔡同榮草案版本被否決。但「行政院版本」的「防禦性公投」條文卻通過了。

 這說明中國政府和中國人民「不惜一切代價捍衛祖國領土完整」的嚴正立場,在主權和領土問題上「決不含糊、決不妥協、決不退讓」,對「台獨」分裂行徑「決不容忍、決不姑息、決不坐視」的巨大決心,對台灣社會和「立委」的投票取向起了關鍵性影響。也顯示要求社會穩定、維持現狀,維護兩岸和平、相互合作,仍然是台灣的主流民意。「台獨」不得人心,分裂不符合台灣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兩岸同胞的共同利益。

為「台獨」埋下法源伏筆

 但是,通過「公投法」草案本身就是一個危險的信號。有了「公投」機制,就存在利用全民投票的方式決定台灣「統獨」走向的問題,就為「台獨」勢力推動「台獨」進程製造了法律根據,為「台獨」埋下法源的伏筆。民進黨「新憲」小組24日所制訂的台灣「新憲」具體工作時間表是:2003年11月27日制訂「公投法」,2004年6月「總統府」成立「新憲」推動委員會,2005年五月成立「制憲」會議,2006年5月提出憲法草案,2006年12月10日舉行「憲法」草案「公投」,2007年進行「制憲」後「立法」、預算等相關配套工作,2008年5月20日下任「總統」就職時實施「新憲法」。所通過的「公投法」,對於這個「制憲」進程只設有一些技術性限制,但並不妨礙「台獨」勢力推動實現這個進程,並且恰好是為實現這一進程打開了第一個缺口。

「防禦性公投」可演變

 另一個可被「台獨」分子利用的是「防禦性公投」條文。該條文內容是:在「『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領土有變更之虞時,可由『總統』經『行政院院會』就『國家』安全事項進行『公投』」。什麼叫「外力威脅」?什麼叫「領土有變更之虞」?當「台獨憲法」出籠,或台灣宣布獨立時,或外國勢力進駐台灣,中國不得不以武力捍衛領土完整,自可被台灣當局視為「外力威脅」;但大陸提出「和平統一」,並為海峽兩岸大部分人所贊成時,「台獨」分子也可視為「外力威脅」,而要求「統獨公投」,在大力宣揚「台獨」思想、本土意識下,可演變為事實上的「台獨公投」的。

 至於「領土有變更之虞」,必須指出:台灣自古以來屬中國領土。《開羅宣言》言明:「三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以後在太平洋所奪得或佔領之一切島嶼,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滿洲、台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國。」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國,以後又加上蘇聯,簽署的《波茨坦公告》重申「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所以無論從法律上、歷史與現實上,台灣都是中國的一部分,台灣的主權屬中國政府,為全中國人民所有。因此,無論中國人民用什麼方式實現國家的最終完全統一,都絕不是什麼「領土有變更」。

「台獨」勢力仍伺機興風作浪

 現時台聯黨、民進黨,即使對通過了的國親版的「公投法」也甚不滿。台聯黨抨擊該法「窒礙難行」,要求「行政院」提出覆議,重新來過。陳水扁將如何動作,「台獨」勢力作何新布局,今後怎樣利用「公投法」,「推動公投、催生新憲」,遵循其「台獨」時間表興風作浪,實須密切注視。切勿以為陳水扁僅為選票遊戲人間而已,而應保持高度警惕,隨時準備粉碎「台獨」勢力分裂國土、製造災難的罪惡行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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