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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6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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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06] 填海敗訴 政府須全付訟費

 【本報訊】高等法院昨裁定,政府須就灣仔填海工程敗訴一案,支付訴訟的所有訟費。主審法官朱芬齡指,提出訴訟的保護海港協會為非牟利的民間組織,是次興訟亦純為公眾利益,故決定運用酌情權,要求敗訴的政府支付該協會的所有律師費。不過,她強調此舉只屬補償性質,而非懲罰性。

 另外,特區終審法院將於下星期聆訊城規會就灣仔填海司法覆核結果的上訴,而高等法院亦會在明年二月就中區填海的司法覆核展開聆訊。

 保護海港協會於早前入稟高院,成功禁止特區政府進行灣仔填海工程,並獲發訟費;但只按常規取得三分之二的律師費。協會遂向法院提出申請,指該會純為公眾利益興訟,法院應以懲罰性彌償基準考慮,判決政府支付所有律師費。有關的申請於昨日獲得高院批准。

 代表答辯人城規會的資深大律師鄭若驊曾反對協會申請,指是次訴訟只牽涉法律條文闡釋。特區政府進行填海工程,並非心存不良,抗辯理由亦非不合理,故沒理由要支付懲罰性賠償。

 不過,法官朱芬齡同意,申請人,即保護海港協會一直為保護海港事宜出錢出力,是次興訟純為公眾利益,並非為私利而提出。同時,案件不單對公眾有重要性,亦幫助政府更清晰釐定填海工程的準則。加上保護海港協會屬非牟利團體,經費主要來自市民捐獻,與政府的充裕資源有強烈對比,故最終決定運用酌情權,容許協會以「實報實銷」的方式,取回律師費。

孫明揚重申填海合情合法

 對於協會一方須聘請3名大律師處理是次訴訟,朱芬齡表示:案件涉及《保護海港條例》具體條文的闡釋,需要廣泛搜集資料,協會聘請3名大律師並不為過。她又強調,是次訟費決定只屬補償性質,而非懲罰性。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見圖)昨日重申,根據環境運輸及工務局今年的最新預測,到2011年,告士打道走廊部分關鍵路段在繁忙時間的行車量將超出容車量的30%;倘擱置興建中環繞道,繁忙的金融區中環將出現嚴重交通擠塞,造成經濟損失。他又重申,整個填海工程的決策過程均依照法定的城市規劃程序進行,並經過詳細討論和廣泛諮詢,故當局行事是合法、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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