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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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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09] 「還政於民」的要害是否定基本法

謝緯武 香港政治經濟文化學會會長

 「民主派」有一個自以為得意的口號:「還政於民」。七一大遊行,十一月區議會選舉,以及要求全面直選、政制改革,都打出「還政於民」的旗號。這迷惑了一些人,也動搖了一些人意志。但這個源於英國殖民者抗拒將香港交還中國的口號,其實有一個致命處,就是否定基本法。

 「還政於民」,九七前是英國人要求將香港還政於殖民代理人;九七後至今是「民主派」企圖借助於選票將香港改變成由自己操縱的、對抗及損害「一國」的獨立或半獨立的政治實體。

民主黨與民進黨異曲同工

 「民主派」已將「還政於民」的政治口號定位為政治戰略目標,擬定出具體的實施步驟及計劃:○四年立法會選舉爭取在六十席總數中獲得半數以上,取得立法會控制權,再以立法主導取代行政主導,修改二○○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及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香港的政制及行政、立法的治港要人由一人一票選舉產生,抗中亂港的政客因而可操控獨立或半獨立的香港,進而改變整個中國大陸的政治社會制度。所以民主黨副主席李永達宣稱「我們的策略及其精力應是鬥我們的敵人共產黨及董建華政府」,「民主派」幹將吳靄儀揚言「香港要做中國民主先鋒」,「為中國民主做前軀」,劉慧卿公然為「台獨」張目,李柱銘認為中央派人來港聽意見是「干涉香港內部事務」,等等,他們的言論和行為與台灣陳水扁、民進黨企圖以民主為招牌分裂中國鬧獨立乃異曲同工,並無本質不同。

胡言亂語 「獨迷心竅」

 中央對香港特區的授權是通過法律作出規限的,香港政制是由中央以法律形式作出規定的。基本法第二條指明全國人大授權香港特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第十一條也指明香港特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香港的政制,是根據國家憲法第三十一條制訂,「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李柱銘反對中央派代表到香港聽取意見,又以「程序」為「理由」,說在「最後把關」之前中央不得過問,否則便是「干預內政」。此乃完全違背基本法精神的一派胡言亂語。李柱銘等人反對中央行使主權,抹煞中央與香港特區之間授權與被授權關係,否定中央在香港特區政制的設置、變更、發展上的主導權和決定權,在政治和法律上是不知天高地厚,給「港獨」迷了心竅的。

香港政制涉中央與香港關係

 鼓吹「還政於民」的「民主派」人士,雖不乏學者及大律師,但他們似乎不清楚或不承認,香港政制發展本質上是個中央授權地方權力如何行使的問題,即涉及到中央與香港特區的關係的問題,需要處理彼此關係的法定主體參加。中央與香港特區的關係本質上屬於依法行使職權的法律關係,參與處理彼此關係的主體是由法律規定的,不是「民主派」中的「港獨」迷者同不同意,願不願意就可以的。主權沒有討論餘地,基本法不容違背。參與處理中央與香港特區之間關係的法定主體及它們之間的關係是:行政長官主要就行政管理事項與中央人民政府發生關係,也可通過中央政府請求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處理有關問題;立法會和特區法院則主要就基本法的修改與解釋、法律的備案等問題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發生關係。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及附件一,第六十八條及附件二,有關政制發展檢討,參與的法定主體,在中央方面有中央人民政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不容許基本法所規定的法定主體參與及決定本港政制發展事宜,是反對中央行使主權和依基本法行使國家職能的非法行徑、非理性行為,應當受到全港市民及全國各族人民的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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