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2-13] 劉山青伍國雄辱國旗判罰款
【本報訊】中國民主黨香港分部發言人劉山青與支聯會常委伍國雄,今年3月4日在西灣河東區法院門外踐踏國旗一案,昨被票控侮辱國旗罪名成立,分別罰款2千及3千元。伍國雄被定罪後向裁判官指,「無論判決如何,所有不滿中共政權的人仍然有權損毀、踐踏或塗污國旗」,他離開法院時又表示不排除會重蹈覆轍,再次侮辱國旗。
事緣伍國雄去年因焚燒國旗,被控侮辱國旗罪在東區法院開審。劉伍兩人在開審當日,復再到法院外抗議,兩人並腳踏五星紅旗,因而再被票控侮辱國旗罪。上次焚燒國旗,伍最後被判監3個月,緩刑兩年。
裁判官陳仲衡裁決時指,接納所有控方證人的供詞。他指國旗的圖案並不複雜,且深信當日在場的警員對國旗有足夠認知;因此3人在足夠光線及近距離下,能清晰確定兩被告腳下的為國旗。
陳又指,接納警方所指,為免與示威人士引起衝突而未有檢獲該兩枝旗幟的說法;但亦因此不能肯定當日旗幟與正式國旗的規格一樣,不過根據《國旗及國徽條例》第8條,只要有關旗幟能令一般人相信為國旗,毋須嚴格證明其尺寸式樣。
陳仲衡最後以兩人「故意」及「公開」踐踏國旗為由判兩人罪成。自97年起有兩項行為不檢罪記錄的劉山青,求情時表示現職福利工作員,月入2萬。有兩項襲擊警員及侮辱國旗罪案底的伍則表示任職議員辦公室助理,月入3千5百元,他向裁判官表示無論判決如何,也不會改變一貫立場。
陳仲衡最後以案件不涉及暴力、遊行方式和平及犯案時間只有短短數分鐘為由,判處劉罰款2千元,伍則因擁有同類記錄,被判罰款3千元。有關條例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元及入獄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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