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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15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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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5] 立會內外:立會禁議員濫用宴會廳

本報記者 明言

 立法會是本港「最高權力機構」之一,若能夠出席有關會議,當然是身份的象徵(被召上去糟質的不算在內),就算只是在大樓內品嚐一頓飯,亦非單是有錢就能夠達成願望。有部分立法會議員會透過每月嘉賓日午宴活動,邀請業界嘉賓到立法會午宴,藉在飯桌上「共商大事」。

 有見及此,有行政管理委員會部分成員提出,希望更具彈性安排宴會廳,有秩序地舉行更多類似嘉賓日午宴活動,或在傍晚舉行活動。但立法會秘書處就認為,從公共關係角度而言,議員不適宜以個人名義在宴會廳內舉行活動,因為會被外界批評,議員濫用公共設施,更會導致其他機構要求使用,將立法會大樓變為另一個「香港禮賓府宴會廳」。

 秘書處亦提到現時負責管理宴會廳的管事及保安人員,已長時間超時工作,再開放宴會廳的話,會加重他們工作量,亦進一步引起保安問題,為限制宴會廳使用情況,秘書處會繼續限制議員使用宴會廳的次數,不准濫用。其實,目前宴會廳的收費亦不菲,每名參加者的費用都要300元至350元,當中更不包括酒水費用,而請客的議員就要負擔職員逾時工作津貼、煤氣費及電費等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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