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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1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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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6] 文匯社評:法律面前 人人平等

 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昨日宣布,就前財政司司長梁錦松在二○○三年度財政預算案增加首次汽車登記稅前買車一事,決定不向他提出檢控。律政司遵循適當的程序,嚴格按照檢控政策的規定和普通法的原則,在沒有受到任何干涉的情況下作出這個決定,彰顯了香港高度的專業檢控水平和法治精神。

 社會對梁錦松會否因買車事件被檢控的關注,焦點在於他是否因曾任財政司長的身份而受到「特殊」對待。這�堙A既包括是否因為曾位高權重而受到不檢控的優待,也包括會否由於曾出任高官而遭到超乎常人的嚴苛檢控。令公眾感到放心的是,從檢控專員公開的處理過程、定案理據和結論來看,這兩種「優待」都沒有發生。

 對於梁錦松買車事件,需要劃清兩個界限:一是有錯不等於有罪,二是有疑點不等於必須檢控。作為負責財經政策的最高官員,梁錦松在財政預算案增加首次汽車登記稅前買車,在行政會議談論有關事宜時又沒有作出申報,這當然是嚴重的錯誤,應該受到嚴厲的批評。但這並不能與「故意及蓄意避稅」的犯罪行為劃等號。

 雖然說,有人可以懷疑梁錦松加稅前買車是為避稅。但是,正如獨立法律意見所說,任何法庭都會質疑,有關梁錦松意圖避稅的推論,是否一個可合理地推論出來並且使人折服的唯一推論;起碼有另一個推論也是合理而可能的:由於較年長的梁錦松與他年輕的妻子有了他們的首個孩子,其買車的目的,就是要滿足妻子的心願。控方根本無法證明,如果梁錦松不知這個內幕消息,就不會買車。香港的檢控政策規定,一個人不會僅僅被懷疑觸犯刑事罪行,便自動成為被檢控的對象。既然整體證據未能證明梁錦松買車是故意及蓄意避稅,當考慮所有因素沒有達致合理的定罪機會時,不檢控就成為檢控專員的必然選擇。

 社會對不檢控的決定普遍表示歡迎,主要的原因是律政司採取前所未有的高透明度手法。律政司司長梁愛詩鑒於事件十分敏感,公眾極大關注,而自己曾經在梁錦松出任主要官員和行政會議的成員期間有一段同事的關係,因而授權檢控專員全權處理,並要求檢控專員向私人執業大律師尋求獨立法律意見。昨日,律政司又極其罕見地向社會全面公開案件處理的過程和專業的法律意見。公眾可以清楚看到,檢控專員依法辦事,公正裁決,律政司並沒有因為梁錦松的特殊身份而有所偏袒。

 令人有些擔心的倒是,在是否檢控的決定作出之前,部分法律界人士及立法會議員已紛紛公開指稱買車事件已有足夠證據入罪,要求律政司進行檢控,使檢控專員面臨極大的壓力。如果檢控專員屈從外界壓力,僅是為了向公眾贏取稱譽,而以較平常人更為嚴苛的標準,向一位曾居政府要職的人提出很有可能敗訴的檢控,顯然既不符合公眾利益,也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如果採取這種因人而異的檢控做法,將會損害人們對法治的信心。刑事檢控專員在承受極大壓力的情況下,依法作出不檢控的決定,保障巿民,包括前任高官不會被無理檢控,維護了香港法治的尊嚴,實在值得稱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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