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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1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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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6] 祈理士簡介‧不起訴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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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資深大律師祈理士

 祈理士(Mr John Griffiths,SC)是香港資深大律師,信譽卓著,德高望重,是香港傑出的資深大律師之一。1972年獲委任為御用大律師,在1979年至1983年出任香港律政司,2002年在終審法院辦理岑國社這宗成為日後重要案例的案件。

認為不應提控的理據:

 ■ 從客觀來看,梁錦松應該知道買車會帶來的結果,因而推論本案表面證據成立,但控方未能確定梁錦松在03年1月買車時,其動機是要逃避汽車首次登記稅,故沒有合理的機會達致定罪。

 ■ 梁錦松沒有承認買車動機是為了避稅,有關梁錦松意圖避稅亦並不是唯一的推論。

 ■ 另一個推論是合理而可能的:較年長的梁錦松與年輕的妻子有了首個孩子,梁買車的目的是為了滿足其妻子希望在03年2月26日之前買得一部汽車的心願。

 -在3月5日的行政會議上,梁錦松沒有作出申報不構成嚴重的不當行為,可能只源於他希望免使自己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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