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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1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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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6] 韋爾森簡介‧不起訴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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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御用大律師韋爾森

 韋爾森(Mr Martin Wilson,QC)是英國御用大律師,在法律界享有崇高地位。他在倫敦執業,是一名資深的刑事法律師,於1982年奉為御用大律師,亦是英格蘭及威爾斯刑事法院的特委法官(客席法官)。

認為不應提控的理據:

 ■ 控方無法證明梁錦松買車時,如果不知道加稅這個內幕消息,他不會買車。

 ■ 梁錦松買車可能欠缺政治智慧,但這案沒有證據證明他這個私人行為,是他在執行公職的過程中或與其公職有關而作出。

 ■ 即使梁錦松及早披露買車一事,亦不會使有關的汽車首次登記稅的決定出現可想像的不同之處。

 ■ 梁錦松不披露買車一事不過試圖避免使自己陷於政治尷尬,這只令其誠信受人質疑,卻沒有產生其他影響,控方無法證實還有其他的動機。

 ■ 梁錦松沒有披露買車是不當行為,但不屬嚴重不當行為。

 ■ 整體證據充其量只有少許的機會可達致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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