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珠三角新聞中心廣州19日電】據新華網報道,廣東省委組織部最近出台了幹部人事制度新措施,明確規定領導幹部8種行為必須引咎辭職。
據了解,廣東出台的《黨政領導幹部辭職實施辦法》中,將幹部辭職分為因公辭職、自願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4類。
其中規定以下8種行為必須引咎辭職: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管理不力造成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隱瞞不報造成惡劣影響、在選人用人方面搞不正之風、班子成員或下屬嚴重違法亂紀、配偶子女違法犯罪以及其它嚴重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