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2-23] 「黑老大」劉涌終伏法 放大圖片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判決劉涌死刑決定執行。(新華社)
【本報訊】據新華社22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22日上午在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劉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經再審後作出終審判決,判處劉涌死刑。宣判後,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當日對劉涌執行了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撤銷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原二審判決中對再審被告人劉涌故意傷害罪的量刑及決定執行的刑罰部分。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劉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維持原二審對劉涌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判處的刑罰;對劉涌被判處的各罪刑罰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萬元。再審被告人劉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聚斂的全部財物及其收益,依法追繳;供其犯罪使用的工具,予以沒收。
承認二審改判有誤
最高人民法院經再審開庭審理查明:原一、二審認定被告人劉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犯罪27起;在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之前,實施犯罪4起,共計實施犯罪31起,致1人死亡,5人重傷並造成4人嚴重殘疾,8人輕傷;毀壞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33090元;非法經營1起,經營額人民幣7200萬元;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6起,行賄金額人民幣41萬元、港幣5萬元、美元95000元,行賄物品價值人民幣25700元,共計折合人民幣1275497元;指使他人妨害公務1起;非法持有槍支1支的犯罪事實,確鑿無誤,根據前述犯罪事實,原一、二審確認劉涌犯有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經營罪;行賄罪;妨害公務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定罪準確,原一審對各罪的量刑適當,二審除對傷害罪的量刑外,其餘各罪維持一審的判決正確,對傷害罪的改判有誤。
兩「情況」不符事實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劉涌係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首要分子,應對該組織的全部罪行承擔責任。其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依法應當判處死刑,且不具有不必執行死刑的法定或者酌定情節,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原二審判決定罪準確,也確認劉涌罪行極其嚴重,應當判處死刑,但以「不能從根本上排除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存在刑訊逼供情況」和「鑒於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體情況」,對劉涌所犯故意傷害罪改判死緩的理由與再審庭審質證查明的事實不符,其不當判決應予糾正。遂作出上述判決。
劉涌案顯司法公正
【本報北京新聞中心記者鍾雪冰22日電】備受關注的劉涌案今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後判處劉涌死刑。
此間刑法專家、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韓玉勝指出,對劉涌最終適用死刑,應該說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劉涌案的判決是法律公正的一種體現。
韓玉勝教授指出,按照中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的話,可以提審。因此這種做法完全符合中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程序上不存在任何問題。
韓玉勝說,過去兩次判決一直糾纏在劉涌是否應該對致死案件承擔責任上。他分析指出,在劉涌所犯眾多罪行中,有兩個罪會涉及死刑量刑:一個是故意殺人,其最高刑是死刑;二是致人重傷導致殘疾。因此,最高法院做出死刑判決,符合法律規定。
此外,從審理過程來看,劉涌和他的辯護人都充分發表了自己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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