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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23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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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23] 瀋私賣腎器官猖狂

 【本報訊】據《瀋陽今報》22日消息:近日,在瀋陽部分醫院的角落裡出現了大量關於買賣腎臟、眼角膜的小招貼及違規噴塗廣告,據了解,這些人已形成了一個特定的群體,被稱為「腎托兒」。

 據報道,就在瀋陽某醫科大學附屬醫院的宣傳牌背面,貼滿了買賣人體器官的違規噴塗廣告。其中一廣告用醒目的紅色染料塗寫:急賣腎。O型血,28歲,有意者請與139××××××05聯繫。所見以賣腎的居多,僅有一個出賣眼角膜的。

「想要什麼都能給」

 據一自稱姓張的賣腎者稱:「一顆不能少於20萬,如果誠心買,這就能拍板。」其後又轉口道:「跟你透個實底兒吧,15萬,一口價。」當被問到如果換腎雙方不合適怎麼辦?張笑說:「你以為就我一個人啊,告訴我你需要的血型、年齡,想要什麼樣的我都能給你找到什麼樣的。」問及萬一醫院被發現了怎麼辦?張某表示「這你就別管了,我們能『擺平』」。

法律僅限轉讓權

 據中國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宣傳科馬科長介紹,買賣腎臟在醫院中是絕對不允許的,這種行為在醫院中肯定沒有市場。因為器官移植是非常複雜的醫學技術,而且活體供腎只能在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夫妻之間進行,而且前提還得是捐獻,非捐獻性質的器官移植,在醫院連接受檢測和化驗的資格都沒有。據遼寧省正元律師事務所主任雷雨波解釋說,從我國《民法》的角度來看,公民可以將屬於自己身體的組成部分,比如說血液、皮膚甚至器官轉讓,但這種支配權只能由公民本人行使,但前提是轉讓,而非買賣。雷律師還說,根據國際通用原則,一切人體器官的買賣行為都屬禁止之列。買賣器官既違背倫理道德,還有可能誘發犯罪。

 據了解,我國部分地區已經有相關法規對買賣人體器官的行為進行了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1999年人體器官移植(修訂)條例》中規定,對於買賣人體器官首次定罪可判罰5萬港元及監禁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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