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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11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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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1-11] 港島東超市售過期貨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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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聯調查發現,去年超市出售的過期食品較上年嚴重。 (莊海源 攝)

 【本報訊】(記者 莊海源)一項調查發現,本港超級市場出售過期食品的問題較前嚴重,部分貨品過期長達10個月。其中,港島東的問題最為嚴重,調查組織調查了3間超市,共發現30件過期食品,佔這次調查中發現過期食品數目的56%。

 民建聯在去年12月16日至29日調查了全港各區82間超級市場,共發現54件過期食品。當中,有40件貨品在購買時已過「此日期前最佳」期限,14件已過「此日期前食用」(大多為易腐爛食品)期限。過期食品主要包括罐頭、奶類產品、零食、果汁、凍肉等,大部分過期時間介乎1日至數月不等。其中一罐用來撒在雪糕上的朱古力碎粒過期接近10個月。

港島東大埔成重災區

 在各區調查中,港島東和大埔區發現的過期食品數目較多,分別發現30件和8件過期食品。立法會議員楊耀忠表示,已是第8年進行同類調查,上次共調查87間超市,發現30件過期食品,可見本港超市出售過期食品的情況變得更嚴重,不單反映超市貨架管理出現嚴重錯漏,也反映食環署的巡查工作不足。他說,由於現時香港法例132章《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中的《食品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下,出售已過「此日期前最佳」的食品並不違法,明顯對消費者保障不足;建議當局檢討。

 民建聯也訪問1002位市民,以了解有否購買過期食品的經驗。調查發現,四成半受訪者曾有購買過期食品的經驗,當中一半受訪者會採取「掉了就算」的方法,一成選擇「照食」。另有七成半受訪者贊成出售「此日期前最佳」的食品加上罰則。

 立法會議員黃容根表示,雖然部分零售商已有購買過期食品可憑單退款的政策,但卻欠缺宣傳,令不少市民棄掉過期食品。民建聯呼籲,各零售商多宣傳有關政策,沒有退款安排的零售商也需要盡快設立退款制度,以還消費者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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