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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13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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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1-13] 李國能同意規範法官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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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昨日主持2004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並於愛丁堡廣場檢閱香港警察儀仗隊。

 【本報訊】香港司法機構決定制訂「法官行為指引」,為法官在司法工作以外的活動提供行為準則。立法會議員余若薇相信,司法機構決定制訂指引,是與較早時發生的王見秋事件有關。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昨日談到有關指引時稱,法官非與世隔絕,他們也是社會一分子,活在真實的世界裡,有家人和朋友。法官也接觸到傳媒及各階層人士,為維護司法獨立及公正,維護司法機構和法官的聲譽,對法官在司法工作以外的活動,做些限制是必須的。

 李國能承認,幾個月前發生的事情,顯示社會對法官有好高的期望,維持公眾對司法機構的信心好重要,而司法機構和人員的聲譽是好寶貴的。但他避免將制訂法官指引與王見秋事件直接扯上關係。他在記者會上強調,在16個月前,即2002年的9月,他已經委派一個工作小組就制訂指引進行研究;到2002年12月,小組諮詢法官意見後,建議起草「法官行為指引」,並且建議公佈內容,以提高指引的透明度。2003年1月,李國能採納建議,要求小組著手草擬指引,預計將於今年內完成工作。

 李國能解釋,有關決定是鑑於1997年至2002年這段時間,他參加各項國際交流會議時發現,其他普通法國家在規管法官的指引方面有了新的發展,例如澳洲、紐西蘭、美國、加拿大和英國等。香港的法官行為指引,將參考這些普通法管轄區的指引內容,預計包括法官履行司法工作、司法工作以外的專業活動及其他活動,例如法官避席的準則、法官就爭議性的法律問題發表意見、參與政治活動、商業活動等方面的規限。

 李國能回應提問稱,他本人不適宜評論王見秋事件,因王兩年前已經退休,制訂中的指引,重點在於規管現任法官。被問到指引對法官過去的行為有無追溯力,李國能說,過往司法機構就王見秋事件發表的新聞稿已經闡述得很清楚,司法機構是擁有酌情權的。

 立法會議員余若薇相信,制訂指引一事的隱喻好明顯,她認為法官在司法工作和工作以外的行為都應該受到規限。而大律師公會主席陳景生認為,法官的行為方面必須要做到令人無可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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