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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1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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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1-15] 房署處理投訴屢延誤被轟

 【本報訊】(記者 黃錦佳)申訴專員公署完成投訴房屋署因錯誤訂出立案日期而未能成功檢控的調查,並認為投訴成立。房署副署長(機構事務)麥靖宇對事件表示遺憾,並接受申訴專員公署的批評及建議。他承認,事件涉及人為疏忽,而且現行監管制度存有灟洞。

 過去5年,房署處理1367宗涉嫌違反《房屋條例》的案件,其中16宗因為超出法定時限而未能成功起訴。麥靖宇表示,目前房署已向員工發出指引,以列明向違例公屋住戶的起訴程序及時限。

錯誤判斷檢控時限

 有關個案指,投訴人於2001年6月向房署舉報該署其中1名僱員,利用偽造僱主證明文件申請公屋。不過,處理其投訴的副房屋經理以一個月後投訴人提交補充資料的日期立案,結果當房署在2002年7月提出檢控時,發現立案日期應由接到投訴當日起計算,即已超過1年內要提出檢控的時限規定,故不能將有關人士繩之於法。

 麥靖宇承認涉及人為失誤,因為有關人員錯誤判斷檢控時限,以及未能把握檢控程序的時限。署方會再詳細研究事件,並考慮向有關人員採取進一步行動。

 不過,他指出,過去5年,涉及違反《房屋條例》的投訴而又未能適時採取行動約百多宗,主要分為2類:即房署發現罪行時己超過容許起訴的時限,共84宗,至於處理調查程序所用的時間,超過可起訴的期限的個案,則有16宗。麥靖宇表示,署方會再審視該16宗個案,才能決定是否涉及人為錯誤。

新指引解釋立案定義

 他強調,房署汲取申訴專員的建議後,已於去年年底向員工發出新指引,解釋立案日期的定義,例如如果投訴人能夠列明住戶違規行為的詳細細節,便視為發現違規行為論。另外,房署又訂立起訴程序時間表,如有關部門接到投訴後,必須在14天內將個案呈交刑事檢控部,以決定是否進行調查工作;另外刑事檢控部亦需要有2名或以上的人員審閱個案,以確保最終起控的決定客觀及全面。

 麥靖宇補充,署方亦要求有關部門訂立個案處埋清單,每月需要就清單累積個案,進行進度檢討,以便盡快發現問題及重新訂立不同個案的處理次序。

 他又指,房署研究利用行政手段,懲處不能成功被檢控,但又違反《房屋條例》的公屋租戶,例如對未能以刑事途徑起訴的案件,可能會改以民事起訴,索取賠償或取消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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