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1-19] 急進普選不符基本法
謝緯武 香港政治經濟文化學會
曾蔭權領導的專責小組將就政制發展的有關問題,包括修改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等所涉及的法律問題,諮詢中央有關部門和社會各階層意見。
問題的提出,是由於「民主派」陣營提出要○七、○八年全面普選行政長官和全體立法會議員,還要求改變政制原則、改變行政立法關係等。也許出於政治策略的需要,可能先提出修改產生行政長官和立法會議員的辦法,其它暫按下不提。但牽一髮而動全身,香港政制必因而有重大改變。是禍是福,是前進還是倒退,暫且不論,本文只談由此所涉及的法律問題。
應由中央作具體回答
四十五條關注組成員,以及「民主派」議員,異口同聲說,這不涉及修改基本法,害怕政府把簡單問題複雜化,害怕人大釋法,害怕啟動第一百五十九條修改基本法的機制,害怕將普選的政治問題轉成法律程序上的問題。但從他們諸多政治訴求看,基本法實在要在多個方面、各個政制條文上修改,何止是附件一、二呢?所以依筆者之見,中央有關方面或內地法律專家,只能就具體的政治訴求所涉及的法律條文作具體的回答,不能籠統地、一般地回答改變選舉辦法與修改基本法有關與否。
如果真的滿足「民主派」的政治訴求,○七、○八年全面普選行政長官和全部立法會議員,涉及到甚麼法律問題,要啟動怎樣的程序?
「諮詢」代替不了釋法
首先是觸動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六十八條,要回答「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是怎樣的,該「實際情況」是否已足以具備進行全面直選條件。還要回答何謂「循序漸進」,香港循了哪些「序」,又是如何「漸進」的。即要實事求是地客觀地解釋「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誰作解釋?梁家傑、吳靄儀兩位大律師說,應該由公眾諮詢去界定。以「公眾諮詢」來解釋法律是「奇聞」。只能按照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由人大常委會釋法,才合法合憲。從純法律觀點看,要○七、○八年普選而不釋法是不可能的。
要指出的是,「民主派」要以政治代替法律,用政治壓力取代依法施政,是行不通的。在「黑風濁浪」下的沉默大多數,即廣大市民還會提問:○七、○八年全面直選,是否「最終達至……普選產生的目標」的「最終」好時刻?基本法第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了香港特區的法律地位,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權是中央授予的,香港特區的權力源自中央。基本法由中央制訂,基本法的解釋權也在中央。以「民意」壓中央,以「外交支援」對付中央,都是錯打算盤了,還是要以人大釋法為依歸。把人大釋法看成是壞事,本身就違背基本法,就把自己與中央對立起來了。
啟動一五九條免不了
其次,附件雖與正文有點區別,但附件仍是基本法的必要組成部分,同樣是經全國人大七屆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姬鵬飛在向人大會議上所作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及其有關文件的說明」中清楚地說道:「各位代表,提請本次大會審議的基本法(草案),包括序言,第一章總則,……共有條文一百六十條。還有三個附件,即……」。在第四十五條、第六十八條分別在第二、三款中,都有關於「原則」、「最終目標」及「具體辦法」之規定,當「具體辦法」內容已有重大改變,「最終目標」已實現,該兩條文二、三款內容及文句能不作相應改動麼?所以筆者以為啟動第一百五十九條修改基本法機制是免不了的。現行基本法那麼完整仍被本港某學者抨擊為「漏洞百出的文件」,倘「具體辦法」有重大改變,正文相關處不作修改,豈不更會被誣為「千瘡百孔」麼?其實,不相應修改確實有損基本法的完整性。
我們認為,政府政制專責小組既諮詢中央各相關部門,又徵集本港各方面意見;對尊重中央關於香港政制的憲制性主導權,以及避免主觀片面性,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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