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1-21] 譚惠珠:港無「剩餘權力」
【本報訊】(記者 劉偉仲)前基本法起草委員蕭蔚雲日前指出,起草《基本法》時,「沒有想到07年全部普選,至少一部分起草委員沒有想得那麼快」。對此,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譚惠珠昨日回應,表示蕭蔚雲教授「說的是真話」。她指出,政制小組沒有提出07年是「終點」,在大會發言中,亦沒有人提出07年是「最終」的情況,並且通過了「如有需要」「循序漸進」的條文。(譚的全文見本報論壇版)
譚惠珠撰寫的文章指出,根據內地法律專家在97年的研究,香港的高度自治權是中央授予的,亦只享有授權範圍內的權力,沒有「剩餘權力」。她又指出,內地法律專家蕭蔚雲教授在香港的言論,只是語重心長地講出真相,希望大家明白中央與地方在權力上的分配原則。
《基本法導論》早有記錄
她指,早在97年5月第二版的《基本法導論》中(王叔文、吳建璠等編寫),已經將香港是否享有「剩餘權力」的爭議紀錄下來。她指出,當時的結論是香港沒有「剩餘權力」,但也顧及一旦香港需要有其他權力以解決某些問題,因此,《基本法》加入了第20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
立會無權罷免特首及司局長
她表示,有關「不信任案」的爭議,《導論》也記載下來,並說明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是由中央任命,其去留由中央決定,而不是由立法會通過「不信任案」,因為如果立法會有權通過「不信任案」,實際上就意味著立會有罷免或決定特首及主要官員去留的權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