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1-28] 論《基本法》的政治目標
謝緯武 香港政治經濟文化學會會長
湯家驊大律師確認《基本法》是一份憲制性文件。他說,「普通的法律文件,主旨一般是規範雙方的法律權利和義務,但憲制性文件,主旨除了界定政治體制和人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外,更訂出人民的政治理想目標。」
緊接著,他是這樣演繹《基本法》所訂的「人民的政治理想目標」的:「《基本法》第45條是中國13億人民通過中央政府為港人訂下的政治理想目標。這個目標就是最終要達到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行政長官。」這樣,湯先生就以《基本法》共一六○條中的其中一條或「政治體制」一章共六一條中的一條,說成是整部《基本法》的「政治理想目標」了。
目標主體為13億人民
湯先生把《基本法》「政治理想目標」的主體,不如實地確定為13億人民,而定位在他心目中的那部分港人。這就使他不能從「一國」的立場,明白從中國總結國內外歷史經驗和從自己國家的實際出發制訂《基本法》所要達到的政治目標。即不明白將「一國兩制」方針法律條文化的《基本法》所要達至的洗雪國恥收回香港,並使之繼續穩定繁榮,為振興中華作貢獻的政治目標。
《基本法》序言三段話,既是陳列性的,又是原則性的、綱領性的。它明確地宣佈,根據憲法,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制訂《基本法》,「以保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
《基本法》主旨清晰
這便是《基本法》所要達致的包括港人在內的全國人民的政治目標,《基本法》的「主旨」。借用湯先生的話,《基本法》的各章節,各項條文及所有程序「都是為了便利而非阻撓達到這個目標而設」,「程序是為實踐主旨而生,絕不應成為摧毀主旨的工具」。《基本法》所設定的香港政制及對其中行政長官、立法會產生辦法的原則規定、「如需改變」的規限,也是為實現「序言」所確定的政治目標、《基本法》主旨作出的。
選舉政治的確立與走向成熟,是一項複雜系統工程,有一個發展過程。
故「循序漸進」是《基本法》確定的一條政制發展原則。選舉是民主的手段,並非民主本身,不可將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作為民主與非民主的界線。美國的民主制實行了二百年,至今美國總統仍由間接選舉所產生,漢密爾對此說道:「全體選民選出若干人組成選舉團選舉,必然遠比那種由全體選民選舉一個公共競爭的最後目標的選舉制度更少發生擾害社會的激烈運動。」
若香港○七、○八年全面直選,該怎樣向全社會解釋「循序漸進」呢?湯先生文中說「『循序漸進』只是一個因應實際情況之需要所應用的固定原則」,這只是「顧左右而言他」的迴避手法而已,掩飾他不能面對,也無法面對的窘境。
循序漸進是政改原則
對於「實際情況」,湯先生強調是「靈活的指標,與時並進,是不斷改變的」。「實際情況」不是主觀的「指標」可任意作「靈活」的隨意的演繹的,而應當是客觀的存在、社會的基本形態。君不見回歸七年來,「一國兩制」方針基本落實,香港原有制度和生活方式基本不變;本港經國際金融風暴衝擊,泡沫經濟爆破,「沙士」侵襲,在中央支援下,仍風釆依然;多元化的繽紛,政黨社團的林立,工商專業利益集團的群雄並存,社區組織與全港性機構的各有定位,如此等等,不是本港展現於世界的多元姿態麼?平衡利益,均衡參與,是《基本法》精神所在,符合本港實際。
急進普選於港不利
至於對人大釋法的錯解,對23條立法的抵觸,「還政於民」的造勢,這些人為的動態,並沒有改變香港社會的基本結構,它恰恰顯示「一國」觀念尚待加強,「一國兩制」新憲制尚需政界、法律界等社會各界在實踐中進一步體驗及接受,香港的「實際情況」還不允許本港○七、○八年搞急進普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