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1-30] 不信任動議與官員問責
梁美芬 城市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前《基本法》草委蕭蔚雲教授提到當年起草《基本法》第64條的時候,特區政府必須對立法會負責是指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答覆立法會議員質詢;徵稅和公共開支須經立法會批准。當時草委的理解是不包括向官員投不信任動議。而立法會主席范徐麗泰則明言因為一直沒有人告訴她立法會的《議事規則》有違《基本法》的問題,故會繼續沿用以往的做法。
擔心立法會情況失控
筆者相信這個議題帶出兩個問題:一、根據蕭蔚雲的說法,立法會議員不可以向政府官員提不信任動議,則以往立法會的做法可能有問題,以後便要檢討;又或是,立法會過去幾年都這麼做,「米已成炊」,這個問題很難改變,從香港人的立場,尤其是在特區政府軟弱無能的情況下,絕對希望政府官員問責,且因為特區政府的官員在多次事件中都顯得不負責任,包括SARS事件,仙股事件等,使香港人對特區政府增加怨恨,這也是50萬人上街的重要原因之一。
相信內地草委重提立法會是否有權向政府官員投不信任票,是擔心9月後立法會的情況失控,受民主派控制,迫政府官員落台。中央若真的要把這個情況改變,則只可在下一次有立法會議員提出不信任動議時提出反對,到時就會牽涉到64條的解釋權問題。《基本法》64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必須遵守法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負責: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徵稅和公共開支須經立法會批准。」
特首應堅持有責必問
而蕭蔚雲說,當時他們採用冒號是清楚顯示向立法會「負責」就是指這四個情況,不多也不少。蕭老這個看法令很多香港人擔心:政府過去六年表現這麼差,若立法會無權通過不信任議案,市民怎可向特區政府施壓?其實,從理論上而言,「行政主導」並不是指政府官員可以不負責任,而這個責任其實應該落在特首身上。若立法會不能通過不信任動議,又或不信任動議對特區政府沒有約束力的話,特首的責任就是以行政手段,命失職官員下台。
可是,特首在過去六年來施政頻頻失誤,多名問責官員紛紛面臨給人投不信任動議的邊緣,以致「行政主導」大受挑戰。其實,立法會可否向失職官員投不信任動議並不是主要的關鍵,關鍵在特首統領香港政府時能否充分發揮真正的「行政主導」,有責必問,使市民對政府回復信心;然而,過去六年的經驗是,特首予人的感覺是官員有錯必保,使市民在無可奈何的情況下才要求立法會出招,向官員投不信任動議,以向政府施壓,迫政府回應民意。若特首是個有責必問的人,立法會有沒有權提不信任動議就顯得不太重要,但若特首從不問責,則立法會享有這個權力是非常必要的。 (香港與內地法律關係系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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