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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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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2-06] 學者:欺凌行為社會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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喇沙中學學生毆打同學案,被告由囚車押走。

 【本報訊】城大青年研究室總監黃成榮認為,法庭判兩名被告入勞教所及更生中心,顯示法官想予他們改過自新的機會。他希望社會各界及青少年汲取今次事件教訓。他說:「欺凌者被判入教導所或勞教中心,很明顯是想反映一個訊息,就是社會人士或者法庭絕對不會姑息欺凌行為,所謂欺凌行為並不是真的落手落腳打那麼簡單,企在一旁恃強凌弱以多欺寡那種態度,亦是被指斥的。這訊息是很清楚的,希望家長及年青人都要去反省自己『蝦蝦霸霸』的行為,不要以為玩玩 便沒有問題。因為這帶來受害人的損傷,以及對學校帶來的傷害都是非常震撼的。」

 而家長聯盟發言人陳小珠認為,判兩名被告進入勞教所及更生中心,能夠起阻嚇作用,令青年人明白要為自己的非法行為負責,一定會受到懲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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