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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8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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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2-08] 私隱與新聞自由難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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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個別傳媒的採訪手法,引起社會廣泛關注,但如何在保障個人私隱及新聞自由之間取平衡,當局要費煞思量。 (資料圖片)

 【本報訊】法改會私隱問題小組成員、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昨日透露,小組已大致完成有關《傳播媒介的侵犯私隱行為》及《侵犯私隱的民事責任》的研究報告,很快可以公佈。隨之而來的,便是政府如何詳細界定何謂個人私隱,及如何立法的問題。多名學者都認為,要在保障新聞自由和個人私隱之間取得平衡,並不容易,政府應加入「公眾利益」作為抗辯理由,以免對傳媒報道造成影響。

侵私隱責任報告快出爐

 陳文敏指出,《侵犯私隱的民事責任》的最後報告框架,大致與諮詢文件相同,若政府根據報告立法,則日後市民可以向侵權者提出民事訴訟索償。不過,他也承認,一般人很少控告侵權者,因為涉及的訴訟時間和費用都太大,相信法例的使用者將多為富豪。至於《傳播媒介的侵犯私隱行為》報告也已準備就緒,但是否成立報業評議會,則仍存在爭拗。

 港大法律學系副教授張善喻指出,有關報告會惹來不少爭議,因為報告內容直接針對傳媒的報道手法。立法會議員吳靄儀認為,若有關侵權的定義不清晰,將會產生大混亂,「香港的新聞自由太薄弱,太少真正獨立的傳媒,因此更難在新聞自由和保障私隱中,找到平衡。」

定義若模糊傳媒受掣肘

 浸會大學新聞系助理教授甄美玲指出:「當年兩份諮詢文件同時出爐,大家的目光都放在應否設立一個法定的新聞評議會上,忽略有關侵犯私隱的民事責任,其實,它對傳媒影響更大。政府必須列出清晰的定義,以免令傳媒報道時綁手縛腳。」

 多名學者同時指出,即使報告出爐,也不代表政府可以輕易立法。張善喻以2000年10月法改會提交的《纏擾行為研究報告書》為例,指出三年來,政府仍無法就纏擾行為立法,因為當中涉及複雜的定義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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