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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8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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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2-08] 特稿:立法或廢「狗仔隊」武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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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文敏

本報記者 邱萍菲

 「狗仔隊」日夜跟蹤明星行跡,「抄垃圾桶」尋找明星私生活證據;傳媒未經當事人同意,而披露其個人資料;在公開場合拍下一些案件受害人個人照片並刊登;挖掘高官、名人戀情、私生活點點滴滴,長篇累牘詳盡報道等,是否已經侵犯個人私隱,市民能否循法律途徑申訴?都是即將出爐的《侵犯私隱的民事責任》報告書的關注焦點。

 香港雖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但卻無法真正保障市民私隱不受冒犯。有關案例,也少之又少。相較之下,歐美等地對個人私隱的要求明顯較港為高,對新聞自由的保障也較全面,「公眾利益」作為合理抗辯理由在多個案例中都得以體現。黑人名模金寶控告《每日鏡報》,一篇有關她曾去過戒毒診所的報道侵犯其個人私隱,英國上訴法院裁決聲稱,該報的報道「符合公眾利益」。宣判《每日鏡報》有權利以民眾「知情的權利」立場,報道金寶的吸毒問題。

 不過,另一宗發生在英國的案例,則值得本港傳媒深思。案例當事人Peck患有憂鬱症,他在一個深夜在一條街道上遊盪,持刀打算自殺,但被當地的閉路電視攝下,並通知警方及時阻止了他的自殺行為。其後,為了宣傳該新型閉路電視「救人一命」的「巴閉」,有關片段被BBC和報章雜誌廣泛報道。Peck提出訴訟,告到歐洲人權法庭,法庭判決Peck的私隱權受到侵犯,指Peck有病在身,其打算自殺的行為,並不預備公諸於世,而且傳媒並沒有得到其同意。做全國廣播時,沒有「隱藏」當事人身份,令他的個人行為受到全國審視。

英國Peck案例堪深思

 學者認為,Peck的案例若申引到香港,將對傳媒報道造成影響。若特區政府立法確認侵犯私隱的民事責任,多宗事件的當事人告上法庭,都可能得直。不久前,「赤裸鳳姐」被劫匪脅持事件,有報章刊登了「受害人」的裸照,雖是新聞事件的真實陳述,但卻對該名女士造成極大傷害,相信「告得入」的機會相當大。

 若真的立法,對娛樂版記者影響更大,「狗仔隊」便源自娛樂版,「例如張柏芝成日話被狗仔隊跟,令佢睡唔到覺,如果立鱆k,佢可以告傳媒侵犯私隱,要求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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