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2-11] 政制發展不能離開「一國」
黃宜弘 立法會議員
香港是直轄於中央政府的一個特區,而不是獨立或半獨立的政治實體。有關政制的設計與發展,都不能離開「一國」的前提,不能排斥中央政府的參與。我曾經參加《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和特區籌備委員會的工作,對此有深切的體會。在政制討論中,大家都認為,香港未來政制發展要遵循一些正確的指導原則,即有利於國家的主權統一,有利於《基本法》的實施,有利於經濟繁榮與社會穩定,有利於兼顧各階層、各界別、各方面的利益。很明顯,要達到這些目標,沒有中央政府的參與是不可能做到的。大家也都知道,行政長官依照《基本法》的規定產生,獲中央政府任命和授權,向中央政府與特區負責,這是當然的法律義務。因此,所謂「中央政府無權干預香港政制發展」的說法,既是對「一國」的認知不足,也是忽略了《基本法》的規定。同樣的道理,假如連《基本法》一些條文的法理甚至文理都還沒有搞清楚,就要求特區政府自行公布時間表或提出具體的方案,這不但是強人之所難,也是置香港整體和長遠的利益於不顧。
警惕政客製造社會分化
我們不妨回顧一下中英談判和《基本法》起草的過程,就會豁然開朗。當年英國政府先後提出「重訂租約」、「以主權換治權」、「還政於民」,目的就是想延續英國在香港的政治、經濟利益。其實,香港回歸中國,並不屬於殖民地獨立的範疇,不存在所謂「還政於民」。中國作為一個主權國家,更不會容許英國人從香港撤退後繼續在中國領土上推行「沒有英國人的英國管治」。《基本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八條等條文和附件一、附件二,其中有關中央權力、中央與特區關係以及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等規定,已為香港政制發展指明了路向,體現了中央政府一貫主張並支持香港發展民主和保持繁榮穩定。近年來,內地也在積極推進改革開放,實行依法治國。因此所謂「中央政府打壓香港政制發展」的說法,並不符合歷史與現實。我們要警惕,有些不想中國強大的人,重新打著英國當年的旗號,誤導市民對政制發展抱有過高的期望,煽起特區與中央的對立,製造社會的分化動盪,影響營商環境和經濟振興。
政制發展不能超脫實際
在《基本法》制定的過程中,構思了「一會兩局」的議會選舉模式,經過香港社會充分的討論,達成了廣泛的共識,才形成法律的文件。這個模式的重點之一就是:香港的工商界、專業界、勞工界長期以來共同努力,促進了香港的民主自由和繁榮穩定,今後仍然需要這種共同努力;立法會作為民意機關,要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均衡參與的原則,協調平衡各界別、各階層、各方面的利益,讓香港這個商業城市的各行各業,都有機會在議會中反映其聲音、發揮其作用。我認為,這才是一個適合於香港的模式。
我記得,在當年政制討論中,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政制發展不能超脫於經濟制度、社會制度和市民的生活方式。不可想像《基本法》中其他合理制度「保持不變」,唯獨功能組別選舉卻要急劇改變。香港回歸後的實踐說明,功能組別選舉可補地方分區選舉之不足,能使民意表達更為包容,立法機關更為健全,各行各業及中產階級的代表有更多參政議政的途徑,因此應在較長的時間內予以保留。假如貿然取消,將會損害香港一向賴以成功的自由市場經濟,令香港走向福利社會的危險道路。
不能放任踐踏法律行為
我還想提出一點: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市民享有言論自由、集會遊行自由和新聞自由等權利,但這些權利的行使應受到一定的限制,包括行使這些權利時要遵守有關法例,不妨礙公共秩序,不破壞社會的安定和平。在尊重這些權利的同時,尤其要尊重和維護市民享有安寧生活的權利,兩者之間須取得平衡。政府固然應該聆聽民間的聲音,亦有責任依法採取適當措施,去保護絕大多數市民可以安居樂業。對於個別人為求「出位」而踐踏法律的行為,社會各界多不贊成,政府不應藉口「尊重表達自由」,連一些應做的事都不肯去做。如果繼續放任自流,除為少數嘩眾取寵的政客所利用之外,對穩定局面、重振經濟、鞏固與加強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可以說毫無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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