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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2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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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2-26] 加重罰偷拍 最高囚7年

 【本報訊】(記者 戴慶成)自從手機、手錶和電子手帳引入拍照功能後,越來越多不法之徒用作偷拍用途。警方日前接獲律政司指引,建議引用普通法的「破壞公眾體統罪」控告偷拍人士,以取代目前刑罰較輕的「遊蕩」罪名。疑犯一經定罪,最高可入獄7年。

 警務處處長李明逵昨日出席協青社賽馬會大樓平頂儀式時指出:近期越來越多具拍攝功能的新電話發明誕生,例如3G電話,所以警方有必要徵詢律政司法律意見,澄清一些細節問題,以方便警務人員日後執行工作。根據律政司的最新指引,警方可以根據不同環境和不同行為,用不同而合適的刑事條例去檢控,例如遊蕩罪名和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他否認警方日後可以按情況而引用不同法例檢控偷拍疑犯,是因為偷拍事件嚴重。他又認為,電話發明家和電話供應商要平衡公眾利益,採取措施防止產品被濫用。

 據了解,本港自去年2月出現首宗手機偷伯女性內衣案件後,隨後每月均有同類案件發生。由於本港並無「偷拍」罪行,警方只能向犯案人控以遊蕩罪,大部分犯案者只被判處相對輕微的緩刑或社會服務令,引起警方不滿。而律政司日前已向警方發出指引,要求向偷拍積犯控以「破壞公眾體統罪」。疑犯最高可判7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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